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在債權人撤銷權糾紛執行實務中,常出現法院判決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的財產轉讓行為、判令受讓人返還財產后,受讓人未通過法院執行程序,私自將財產返還給債務人,導致債權人債權仍無法實現的情形。
那么,撤銷之訴的受讓人私自向債務人返還財產,能否視為有效履行?債權人能否繼續要求受讓人履行返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等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撤銷權訴訟生效判決判令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受讓人私下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未通知債權人且導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的,不構成有效履行,其返還義務不免除,債權人仍可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是:撤銷權訴訟勝訴后,受讓人私自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是否能免除其生效判決確定的返還義務。
結合本案查明事實:國家開發銀行(債權人)對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與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核心資產。國開行遂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法院判決撤銷該資產轉讓行為,判令東北電氣向沈陽高開返還案涉資產。判決生效后,東北電氣未通過法院執行程序,也未通知國開行,私自將資產返還給沈陽高開。沈陽高開收到資產后,迅速將其轉移、隱匿,導致國開行債權完全無法實現。國開行遂申請強制執行東北電氣,要求其履行返還義務,東北電氣以已私下返還為由抗辯,引發執行復議糾紛。
從法律規定及裁判規則來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而非簡單恢復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財產原狀。依據《民法典》第542條規定,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最高院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撤銷權判決判令受讓人返還財產的,該返還義務具有特殊性,需保障債權人能有效控制返還財產,防止債務人再次轉移。
據此可認定:案涉撤銷權判決的目的,是讓返還財產能用于清償國開行債權。東北電氣私下返還資產,未通知債權人,導致資產被債務人立即轉移,國開行喪失查封、凍結的機會,撤銷權訴訟目的完全落空。該私下返還行為不屬于有效履行,不能免除東北電氣的返還義務,國開行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撤銷權訴訟中受讓人私下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未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履行義務不免除,債權人可繼續申請強制執行。遇到撤銷權訴訟執行、財產返還義務認定、規避執行維權等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不當導致權益受損。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