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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言生 校對|辛苔
來源/燕梳師院
近日,山西監管局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處罰決定書顯示,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汾中心支公司因存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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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山西監管局
根據處罰信息公開表披露,民生人壽臨汾中心支公司的主要違規事實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針對這一嚴重違反保險行業規范的行為,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民生人壽臨汾中心支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該罰單還落實了“雙罰制”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追責。作為時任民生人壽臨汾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的倪志乾,因對上述給予合同外利益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警告,并處以4萬元罰款。
監管部門重申,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通過給予合同以外利益的方式擾亂市場秩序。
這不僅體現了監管部門維護保險市場公平、有序發展的決心,也對行業機構規范銷售行為、加強內控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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