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昆明廣播電視臺K6
盤龍轄區街頭
一場因醉駕電動車引發的交通糾紛
最終演變為暴力襲警案件
嫌疑人殷某被刑事拘留
醉駕襲警,絕不姑息
近日,盤龍公安分局栗樹頭派出所60號巡邏車接指令,前往處置一起因醉酒駕駛電動車引發的交通糾紛。
經核實,殷某醉酒駕駛電動車與一輛私家車發生輕微擦碰。因擔心酒駕被處罰,殷某竟搶奪私家車駕駛員手機,阻止對方報警。
民警到場后,多次耐心安撫情緒激動的殷某,但其拒不配合,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致其頭部、嘴唇及身體多處受傷;輔警上前制止時,也被襲擊致手部、腹部受傷。
隨后,民警與增援警力依法將殷某控制。
目前,殷某因涉嫌襲警已被刑事拘留,其醉酒駕駛電動車、搶奪手機等違法行為將一并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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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是違法的理由
更不是襲警的借口
殷某醉酒鬧事、暴力襲警
從擦碰升級為刑拘
教訓深刻
警 方 提 示
配合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對民警執法行為存在異議,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投訴、復議。不得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或公然侮辱民警,更不能暴力抗拒民警執法或對民警進行襲擊。
暴力襲警,一律追究法律責任!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一)實施撕咬、掌摑、踢打、抱摔、投擲物品等行為,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二)實施打砸、毀壞、搶奪人民警察乘坐的車輛、使用的警械等行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與人民警察發生輕微肢體沖突,或者為擺脫抓捕、約束實施甩手、掙脫、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為,危害不大的,或者僅實施辱罵、諷刺等言語攻擊行為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
第二條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工具的;
(二)駕駛機動車撞擊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車輛的;
(三)其他嚴重暴力襲擊行為。
第三條
實施襲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人民警察輕傷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犯罪嫌疑人脫逃、關鍵證據滅失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三)糾集或者煽動多人襲警的;
(四)襲擊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酒后需自律
沖動必擔責
任何挑戰執法權威的行為
都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適量飲酒
理性處事
平安回家
來源:盤龍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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