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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利用出差住宿報銷漏洞,長期套取事業單位資金80余萬元。經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下稱“成都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郭某、金某、黃某、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目前判決已生效。
2024年11月28日,某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該單位郭某等4名工作人員在2021年至2024年間,違反單位“不得虛開、多開住宿發票報銷”的相關規定,利用單位派遣出差的職務便利,通過預訂高價房、實際入住低價房、串通酒店或民宿老板返還差價的方式,非法套取單位資金合計80余萬元。
經查,4人為該單位直簽的勞動合同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每年都長期出差。針對4人身份復雜、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存在爭議的問題,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4人雖然在事業單位工作,但從事的是技術性服務工作而非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因此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是區分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關鍵。”承辦檢察官介紹,檢察機關介入后,明確了4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依法排除貪污罪適用可能。
2025年11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成都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圍繞4人行為應定性為挪用資金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檢察機關進一步要求公安機關全面查清犯罪手法、資金去向及財務平賬狀態。經全面審查確認,4人長期、多次虛增支出或使用虛假高價發票報銷,造成單位財務賬目虛假平賬,涉案資金被直接侵吞、瓜分,無任何歸還意圖。
審查起訴階段,經檢察官釋法說理,4人真誠認罪悔罪,向被害單位全額退賠80余萬元贓款。
檢察官提醒,員工利用報銷權虛報差旅費本質是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累計數額達到職務侵占罪追訴標準即構成犯罪。任何以不正當方式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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