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當下,一些商家動起了歪腦筋:既然正經打廣告成本高、還容易被消費者質疑,不如把廣告內容直接注冊成商標?“手打” 掛面、“120W” 充電器、“多半袋” 方便面…… 這些看似描述產品屬性的詞匯,實際卻是注冊商標。商家通過包裝設計、宣傳話術,刻意讓消費者把商標當成產品真實的品質、成分或工藝說明,借此誤導選擇、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這類 “心機商標” 引發了監管部門的高度警覺。2026 年 4 月 23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芮文彪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態: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絕不能當作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對 “心機商標”,監管部門將采取零容忍態度,堅決開展專項整治。
從公開數據來看,2023 年以來全國已累計駁回此類存在欺騙性的商標申請 127.3 萬件,對已注冊但使用中嚴重誤導公眾的商標依職權宣告無效,共處置 335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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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機商標” 的本質:借合法商標外衣,行廣告虛假宣傳之實
“心機商標” 并非專業法律術語,而是監管機構、法律界及媒體對一類 “以誤導公眾為核心目的設計或使用的注冊商標”的形象稱呼。它的出現,本質是部分商家對商標功能的嚴重扭曲 —— 商標最基礎、最核心的作用,是讓消費者區分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 “心機商標”,則是商家鉆了商標注冊的制度空子,把本該由廣告宣傳客觀說明的產品屬性,包裝成商標注冊,再通過刻意使用,讓消費者誤將商標等同于產品真實特點,實現隱性宣傳牟利。
從法律和監管實踐看,“心機商標” 的認定,需同時滿足兩個關鍵要件:
一是形式上取得商標專用權,即通過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形式審查,獲準注冊;
二是使用方式帶有明確的欺騙性,通過商標與包裝、宣傳語的搭配,刻意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品質、成分、工藝、產地、規格等核心交易信息產生錯誤認知。
它的隱蔽性和危害性,遠高于普通虛假廣告。普通虛假廣告存在明確的廣告主體、廣告內容,監管部門可通過《廣告法》直接界定查處;但 “心機商標” 披著合法注冊的外衣,商家往往能理直氣壯地辯稱 “這只是注冊商標,與產品實際屬性無關”,增加了消費者的識別難度和監管部門的執法復雜度。而從制度層面看,我國商標注冊采取 “先申請原則”,只要形式審查通過即可獲準注冊,即便后續被異議或無效,整個流程可能耗時兩到三年,在這期間,侵權者早已完成品牌推廣和市場收割。
二、“心機商標” 的常見套路:四類陷阱誤導消費者
綜合監管部門公開案例、司法判決及媒體曝光情況,“心機商標” 的典型套路可分為四大類,覆蓋日常消費的食品、家電、農產品、調味品等核心品類,具有極強的迷惑性。
(一)品質暗示型:將虛構標準注冊為商標
這類商標是 “心機商標” 中最常見的一類:商家將直接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品質描述詞匯注冊為商標,卻不在銷售環節做任何客觀說明,讓消費者下意識認為商標內容就是產品的真實品質。比如今麥郎的 “手打” 掛面,消費者看到 “手打” 二字,自然會聯想到手工制作工藝,但實際產品為流水線批量生產,工作人員直言 “手打” 只是注冊商標,和手工工藝無關;再比如白象方便面的 “多半袋” 商標,消費者看到標識會下意識認為產品份量更足,但實際凈含量與同類產品無明顯差異,商標局已依法宣告其無效。除此之外,“真正” 方便面、“優品” 醬油、“頂級” 大米等,都屬于這類情況 —— 商家通過商標虛構產品標準,本質是在利用商標做虛假廣告。
(二)成分誤導型:利用商標虛構原料配方
這類商標通常將原料、成分相關的表述作為申請內容,再通過包裝排版、字體設計等方式,把商標與產品配料信息強行關聯,讓消費者誤以為商標內容就是產品的真實原料。典型案例如某品牌飲料,其在包裝上標注 “水、山楂、冰糖”,緊接著標注 “其它沒有了” 注冊商標,消費者閱讀時會自然把商標和配料表連起來讀,想當然認為這款產品無額外添加,但實際配料表中含有其他食品添加劑。還有 “農家土” 雞蛋、“山里來的土” 家禽等商標,都是在刻意引導消費者對產品原料、養殖環境等關鍵信息產生誤解。
(三)功能忽悠型:將未達標性能注冊為商標
這類商標多集中在電子產品、家電產品、農資產品上,商家將產品未達到的功率、功能、技術標準注冊為商標,實際使用中又刻意突出商標內容,讓消費者對產品核心性能產生誤判。比如某品牌充電器,將代表充電功率的 “120W” 注冊為商標,實際產品最高支持的充電功率遠達不到該標準;但商家在包裝上用大號字體突出 “120W” 商標,絕口不提實際參數,不少消費者購買后才發現性能虛標。面對投訴,商家的解釋卻很 “合理”:“‘120W’是注冊商標,不代表產品實際功率”。這類行為本質是把商標當成了性能宣傳工具。
(四)傍名牌混淆型:靠近似商標攀附商譽
這類商標的操作邏輯更直接:商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的文字、圖形或組合標識,然后在包裝、裝潢上模仿知名品牌的整體風格,讓公眾誤認商品來源,或誤以為該商品與知名品牌存在聯名、授權、技術合作等特定聯系。比如知名品牌 “康帥傅” 方便面(實際為模仿 “康師傅”)、“粵利粵” 餅干(模仿 “奧利奧”)等,都是通過字形、讀音的細微差異,注冊近似商標,再搭配與名牌產品高度相似的包裝,借助知名品牌積累的市場信任度快速打開銷路,本質是通過商標混淆進行虛假宣傳,搭便車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監管部門劃清紅線:商標絕對不能當廣告用
針對 “心機商標” 亂象,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已明確劃出法律紅線:商標的使用必須回歸 “識別商品來源” 的本質,任何借商標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公眾的行為,都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目前,我國已形成 “注冊環節從嚴審查、使用環節嚴格監管、違規商標依法撤銷” 的全鏈條治理邏輯,制度依據正在持續完善。
(一)法律底線不能觸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 “心機商標” 的治理有明確的約束性規定,構成了監管的核心依據,也是企業必須守住的法律底線:
一是注冊環節的禁止性條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明確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意味著,那些明顯誤導公眾的標志,從根源上就不具備注冊資格。
二是使用環節的監管條款,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使用過程中,若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且拒不改正,或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而 “心機商標” 的典型特征,就是通過搭配包裝、調整使用方式 “自行改變” 商標的注冊形態,實施誤導性宣傳,這正是當前執法的重點方向。
三是違規后的無效宣告條款,第四十四條補充規定,已注冊的商標若違反第十條規定,商標局可依職權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這意味著,哪怕商標注冊成功,只要使用中存在欺騙誤導行為,就會被依法糾正。
針對近年的新問題、新套路,監管標準在持續細化。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已制定《帶有欺騙性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審查邊界:若商標文字含義,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功能、原料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審查環節將直接駁回其注冊申請。
(二)整治行動落地見效
從官方通報的整治數據來看,監管部門對 “心機商標” 的治理,早已不是 “口頭表態”,而是覆蓋注冊、使用、處置全鏈條的嚴厲打擊。
在注冊審查環節,2023 年以來全國已累計駁回此類存在欺騙性的商標申請 127.3 萬件,從源頭阻斷 “心機商標” 流入市場的路徑。
在使用監管環節,重點查處兩類違法行為:一類是將注冊商標與商品名稱、廣告宣傳用語、包裝裝潢搭配使用,導致公眾對商品品質、產地、工藝等特點產生誤認的行為;另一類是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事項,導致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或者為攀附他人商標而進行改變的行為。截至目前,全國已依法對 3351 件存在嚴重誤導公眾行為的注冊商標,依職權宣告無效。
司法機關也在同步強化對 “心機商標” 的約束,通過典型案件明確裁判標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審理一起 “心機商標” 授權確權案件:某企業在食品類別上申請 “真正” 商標獲準注冊,但實際使用中消費者普遍對產品品質產生誤認;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欺騙性,易使公眾產生誤認,依法應當宣告無效。這一判決,也為后續同類案件的執法、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確參考標準。
(三)厘清合法使用邊界
很多企業對 “商標能否用于廣告宣傳” 存在認知誤區:商標可以用于廣告宣傳,但必須嚴格回歸 “識別商品來源” 的本質,絕不能將商標偽裝成廣告宣傳內容進行虛假表述。根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及司法實踐經驗,企業在廣告中使用注冊商標,必須同時符合四個基本條件,才屬于合法使用:
第一,使用目的正當,是為了告知消費者該商品來源于自身,僅用作識別商品來源,而非借助商標誤導公眾對商品品質、原料、產地等產生錯誤認知;
第二,使用方式規范,不能為了宣傳效果,單獨突出商標的描述性含義,而隱瞞其商標屬性;
第三,信息表述匹配,商標所指向的內容必須與產品實際情況、廣告宣傳內容保持一致,不能商標內容與實際屬性完全割裂;
第四,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使用商標的方式,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質量、功能等關鍵特點產生誤認。
比如,企業在廣告中說 “這是我公司生產的 XX 牌手機”,屬于典型的商標性使用,目的是識別來源;但如果在廣告中說 “XX 牌快充手機”,實際該手機并不支持快速充電技術,或充電功率遠低于行業標準,此時 “快充” 商標就具備了廣告屬性,本質是在進行虛假宣傳,屬于典型的 “心機商標”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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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必須掌握的商標合規經營策略
整治 “心機商標”,對企業而言不是 “限制發展”,而是明確合規邊界。在監管趨嚴、消費者理性意識覺醒的當下,企業必須摒棄投機取巧的短視思維,回歸商標 “識別來源” 的本質。從監管導向和司法實踐來看,企業做好合規布局,關鍵要抓好三個環節。
(一)注冊前主動排除誤導性表述
企業申請注冊商標,應遵循 “如實描述、不會誤認” 的基本原則,主動規避法律風險,這是從源頭防止 “心機商標” 產生的關鍵。
一是要對標識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申請注冊的文字、圖形商標,不能與商品的實際屬性割裂,若商標內容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質量、功能、原料、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必須放棄該注冊申請。比如,食品類商標不能用 “零添加”“無蔗糖” 等未達到標準的表述,電子產品類商標不能用 “快充”“省電” 等未達標性能描述,農業品類商標不能用 “原生態”“農家肥” 等不實的品質表述。
二是要提前開展商標檢索工作,明確標識的合法注冊性,避免傍名牌類混淆性近似,提升注冊成功率;
三是對確實需要說明的產品特點,應將其作為廣告宣傳內容,在包裝側面、背面等位置客觀標注,而非將其注冊成商標進行隱性宣傳。若企業對商標注冊合規性存在疑問,可在申請前咨詢知識產權領域專業律師,或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
(二)使用時規避 “隱性誤導” 陷阱
企業規范使用注冊商標,核心原則是 “如實公示、明確區分”,不能借商標之實做虛假廣告宣傳。具體來看,要重點規避三類高風險行為:
一是不要刻意將注冊商標與商品的通用名稱、質量、原料、功能、重量、數量等描述性用語進行拆分或者組合使用,以免導致公眾對商品真實屬性產生誤認;
二是不要通過字體大小、顏色對比、排版位置等視覺手段,刻意強化商標中描述商品屬性的詞匯,引導公眾將商標內容誤認為產品特點;
三是不要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圖形等組成要素,或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等注冊事項,攀附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譽,造成市場混淆。
(三)被投訴后積極配合整改糾正
從今麥郎 “手打” 掛面、白象 “多半袋” 方便面等典型案例的處置結果來看,監管部門的執法導向非常明確:只要企業積極配合整改、及時糾正誤導性使用行為,可依法從輕或免予行政處罰;但如果情節惡劣、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巨額財產損失、社會反響強烈,或被約談后仍拒不整改的,將面臨從重處罰,相關商標將被宣告無效,企業還將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
對企業而言,收到消費者投訴或監管部門調查通知后,要積極采取措施糾正誤導性使用行為,第一時間停止銷售相關產品,重新設計產品包裝、規范商標使用方式;對已進入流通渠道的庫存產品,要及時回收整改;必要時可公開道歉,發布整改公告,最大程度降低負面影響。今麥郎在 “手打” 掛面引發輿論關注后,迅速宣布停用并停產帶有 “手打” 商標的所有產品,就是規避風險的必要補救動作。
五、結語
今麥郎停用 “手打” 商標、白象 “多半袋” 商標被宣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零容忍整治 “心機商標”…… 一系列事件釋放出清晰的市場信號:商標絕非規避監管、打 “擦邊球” 進行虛假宣傳的工具,而是企業誠信經營、積累品牌商譽的戰略資產。
監管部門重拳整治 “心機商標”,既是在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是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 對誠信經營的企業而言,這是正向激勵;對試圖通過誤導性宣傳投機取巧的主體而言,是明確的警示。隨著《商標法》修訂工作的推進,針對 “心機商標” 誤導性使用的專門條款將進一步完善,商標領域的監管將更加嚴格規范。對企業來說,與其在商標設計上耍小聰明、打擦邊球,不如把精力投入到提升產品品質、優化服務體驗、開展正當廣告宣傳上。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營的基本準則,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內涵。將廣告宣傳內容偽裝成商標,試圖瞞天過海誤導消費者,本質是一種短視的投機行為,不僅無法真正建立市場競爭力,反而會面臨商標無效、產品下架、罰款等處罰,嚴重的還會導致多年積累的品牌聲譽毀于一旦,最終得不償失。可以說,整治 “心機商標”,不是限制企業發展,而是倒逼企業回歸經營本質 —— 畢竟,能穿越市場周期的永遠是過硬的品質和良好的口碑,而非文字游戲式的惡意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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