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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宋蘭新、楊曉鳳律師憑借深厚的公司法功底與執行異議領域的豐富經驗,代理一起企業債務穿透追責案件。面對已終結本次執行的僵局,兩位律師通過調整辦案方案、挖掘工商檔案細節,成功追加五名未實繳股東為被執行人,為債權人開辟全新清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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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十年舊債陷入“執行終本”困局
一起跨越十余年的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李先生雖已取得生效民事判決,但債務人某實業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面對公司空殼化、股東相互推諉的局面,李先生的債權長期無法實現。按照常規執行思路,案件已走到盡頭。然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宋蘭新、楊曉鳳律師介入后,敏銳判斷該案存在“穿透公司面紗”的可能,決定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為案件爭取轉機。
律師介入
全面調取工商檔案,鎖定出資瑕疵線索
接受委托后,宋蘭新、楊曉鳳律師并未停留在原審判決表面,而是第一時間調取了該實業公司自成立以來近二十年的全套工商登記檔案。經過逐頁梳理與比對,兩位律師發現關鍵線索:該公司在2014年經歷了一次大幅增資,注冊資本從百萬級別躍升至千萬級別,新增了多名股東。然而,這些新增股東(包括時任法定代表人及其親屬、關聯人員)的認繳出資期限雖已屆滿,實繳金額卻全部為零。更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名前股東在公司已負有已知債務的情況下,以零對價將其持有的未實繳股權全部轉讓給另一名現任股東。宋蘭新律師指出:“工商登記是公司的‘身份證’,里面記載的出資信息直接決定股東是否要對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楊曉鳳律師則同步梳理了債務形成時間、股東變更節點與出資期限的對應關系,為后續法律主張奠定了扎實的事實基礎。
精準破局
調整辦案思路,鎖定“出資加速到期”與“惡意轉讓”雙重抓手
面對被告股東普遍提出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債務發生在我成為股東之前”等抗辯理由,宋蘭新、楊曉鳳律師果斷調整傳統執行策略。兩位律師認為,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兩點:其一,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六條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規定,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時,股東的期限利益應當喪失,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須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二,針對前股東以零對價轉讓未實繳股權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該前股東亦應在其未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雙重抓手”的辦案思路,徹底跳出了原有執行程序的局限,將矛頭從空殼公司直接指向背后的自然人股東。
庭審交鋒
直面“偽造簽字”抗辯,以工商公示公信原則制勝
庭審中,多名被告股東一致辯稱:2014年的增資及新增股東登記均系公司前會計個人偽造簽字辦理,自己毫不知情,且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向行政審批局申請撤銷登記,故不應承擔任何出資責任。面對這一看似有力的抗辯,宋蘭新律師沉著應對,精準指出:工商登記具有對外公示公信效力,在未被依法撤銷之前,法院應當采信登記內容;被告雖聲稱已報案,但未提供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任何證據,行政審批局的撤銷申請亦無結果,不能以“不知情”對抗善意債權人。楊曉鳳律師則補充強調:其中一名被告(時任法定代表人)當庭承認確有購買公司的真實意愿并提供身份證件,足以認定其對成為股東具有概括故意,不能事后以“他人代辦”為由推卸責任。法院最終采納了兩位律師的全部代理意見,認定工商登記未被撤銷前具有法律效力,股東不能以內部偽造為由免除對外的出資責任。
勝訴落地
法院判決五名股東擔責,債權清償迎來重大轉機
最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追加現任股東王某某、孫某、吳某、陳某某四人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分別在各自未出資金額范圍內對該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追加前股東孫某某為被執行人,在其未出資范圍內與現任股東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這一判決意味著,原本因公司無財產而終結的執行程序重新激活,債權人李先生可以直接向多名個人股東追償。宋蘭新、楊曉鳳律師憑借對公司法司法解釋的深刻理解、對工商檔案的細致挖掘以及對庭審節奏的精準把控,成功將一紙“空判”轉化為實實在在的追索路徑。
從“執行終本”到“追加五名股東”,宋蘭新、楊曉鳳律師以專業的法律素養和極致的辦案態度,為陷入死局的執行案件找到了新生的突破口。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始終秉持“以專業贏信任”的理念,在疑難執行案件中,善于穿透公司面紗,直追背后責任人。兩位律師的此次勝訴,不僅為當事人挽回了希望,更再次印證:再復雜的執行困局,只要找對律師、用對策略,終有破曉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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