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呼某和段某受公司委派到呼和浩特市出差,出差第二天晚上10點左右,二人到當地一家會所準備做精油推經絡按摩,兩人在三樓大廳等候區等候期間,呼某突發疾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呼某所在企業當地的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呼某家屬提起上訴,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部門隨后提出上訴。
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人社部門上訴,維持原判。
后呼某家人將當地人社部門告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在休息時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認定為工傷;二是呼某是否系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死亡。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呼某出差的目的是辦理公司項目手續,工作間隙,在足浴會所休息期間,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有證據證明期間呼某仍在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故應認定為工傷。此外,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呼某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一審法院認為,作為被告的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
一審判決后,人社部門不服提出上訴。人社部門認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休息應限于必要、合理范疇,前往足浴會所接受按摩服務,明顯超出了工作期間必要的、合理的休息范疇,與工作職責無直接關聯。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呼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間死亡,出差期間未違反禁止性的規定。當地公安部門對呼某死亡事故所做的相關詢問筆錄,證明公安局對呼某死亡事故了解的事故經過,其沒有違法行為。另外,有呼和浩特市120醫療急救指揮中心的受理記錄單顯示呼某發生“心跳呼吸驟停”。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呼某在等待與其出差辦公有關的工作人員期間在會所三樓大廳休息,緩解連續工作產生的身體疲勞符合情理,在此等待期間突發疾病,其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符合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無據,應予以撤銷。
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人社部門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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