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傳統觀念里,但凡是自己開的公司,那就是自己個人的,相當于自己的個人的私庫,自己想用錢隨時就可以從里面拿。
公司沒錢的時候,自己就添點錢放進去。
可是,事實卻不是這樣的,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種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下公司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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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法律擬制的一個主體,在法律的層面與個人一樣,都是屬于獨立的民事個體。
公司需要有自己的獨立的財產,并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現在已經不要求強制驗資,對于大多數公司而言,都不需要進行出資實繳了。
但是公司的財產依然具有獨立性,當股東履行了出資的義務,相應的資產轉登記為公司名下之后,就成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的財產就不是一回事了。
這時候,公司名下的錢便不能再由個人隨便使用,而是公司的財產,應當由公司決定如何使用,而且還要遵循公司內部相應的程序。
當然這里要區分一下一人公司(個體工商戶不在我們討論的范圍之內,因為個體工商戶與個人是密不可分的,與個人的財產是可以進行混同的)。
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嚴格來說也是具有獨立財產的。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所以一人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與個人區分不開,進行了混同。
這種情況下,老板使用公司的財產,并不會構成犯罪,頂多只會造成個人財產與單位財產的混同,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方面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一樣了,因為這兩類公司都有多個股東。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老板,私自決定挪用公司的錢款,甚至偷偷占有的話,那就涉嫌犯罪了。
理由也很簡單,這時候你侵害的就是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就是公司的合法權益了。
比如挪來由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會涉嫌挪用資金罪。
而如果揣到自己兜里,自己用了,則涉嫌的是職務侵占罪。
當然,認定上述兩份數額的前提,是需要先刨掉自己出資的部分,因為這部分財物的使用,不會侵害到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當然,相應的民事責任是跑不了的)
比如自己實際出資100萬元,其他股東出資50萬元,自己挪了120萬元放在由自己使用,那么這種情況下,認定挪用的數額只能是20萬元。
至于另外的100萬元,想要構成犯罪的話,只能構成抽逃出資罪,但是這需要滿足27種需要實繳出資的情況。
不過,這里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其他股東都是掛名股東,只有自己是真實的股東。
這種情況下,即便名義上是有限責任公司,但實質上仍然是一人公司,所以不宜追究老板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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