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抵押權人明確表示愿意接受抵押物以抵償債務,執行法院不得將抵押物另行抵償給其他普通債權人。
![]()
閱讀前瞻
司法拍賣中的以物抵債是執行程序里高頻且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的核心問題,實務中裁判規則嚴格、風險點密集。無論你是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還是涉及抵債財產的案外人,都易陷入程序合規與權利保障的困境。本專題將系統拆解司法拍賣以物抵債的全流程法律規則、典型裁判要旨與實操避坑方法,幫你精準破解各類復雜法律問題,歡迎點贊、收藏、推薦并轉發給更多有需要的企業伙伴!
裁判要旨
抵押權人自愿解除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權,不影響其對剩余抵押物依法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抵押物變現未果后,如抵押權人明確表示愿意接受抵押物以抵償債務,執行法院不得將抵押物另行抵償給其他普通債權人。
案件簡介
1. 2017年12月18日,隨州中院就毛某與劉某、某房地產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劉某向毛某支付投資款及利潤1699萬元及利息,某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判決生效后,因劉某、某房地產公司未履行,毛某申請強制執行。隨州市曾都區法院在執行中查封某房地產公司名下22套商品房并依法拍賣,二次拍賣均流拍后,該院裁定將上述商品房以1049余萬元抵償給毛某。抵押權人湖北某農商行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以物抵債裁定。
3. 經查,某房地產公司曾向湖北某農商行借款7000萬元,并以包含案涉商品房在內的在建工程等辦理抵押登記,貸款本息尚未清償。
4. 2021年1月,湖北某農商行出具函件,解除對某樓盤160套房屋(不包含案涉商品房)的抵押權,解除面積為16635.076平方米,解押金額為0元。
5. 2022年3月17日,湖北某農商行向法院說明,表示愿意以案涉商品房的流拍價接收抵押物。
6. 2022年3月30日,隨州市曾都區法院裁定撤銷上述以物抵債裁定。毛某不服,向隨州中院申請復議。
7. 2022年8月4日,隨州中院裁定撤銷隨州市曾都區法院異議裁定,維持原以物抵債裁定。湖北某農商行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訴。
8. 2023年3月30日,湖北高院裁定撤銷隨州中院復議裁定,維持隨州市曾都區法院異議裁定。
爭議焦點
法院將設定有抵押權的商品房抵償給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行為是否合法?
裁判要點
一、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湖北某農商行僅放棄160套房屋的抵押權,對未解除抵押房屋的抵押權仍然有效,有權就抵押物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本案中,湖北某農商行在債務到期前申請解除了160套房屋的抵押權,該抵押權系湖北某農商行以書面明示方式放棄,屬于該行對自身財產權的自由處分,依法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湖北某農商行放棄160套房屋抵押權,對該行而言僅產生兩重法律后果:一是就該部分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喪失優先受償權,二是當債務存在混合擔保時,享有順序利益的擔保人在該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內免除相應擔保責任。對已辦理抵押登記仍未解除抵押權的剩余房屋,湖北某農商行享有的抵押權依然有效,其作為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拍賣、變賣價款主張優先受償。復議裁定認定湖北某農商行解除抵押權的160套房屋相應價款應優先償還該行貸款本息,進而推定湖北某農商行已就包含案涉22套商品房在內的其他抵押房屋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與湖北某農商行解除抵押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和目的均不相符,加重了湖北某農商行作為債權人的負擔,對其明顯不公。
二、抵押權的核心內容在于抵押權人(債權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并以該交換價值擔保債務的履行。湖北某農商行作為案涉商品房的抵押權人,其抵押權不能阻卻法院強制執行,但對抵押物處置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案涉商品房二拍流拍后,隨州市曾都區法院未經湖北某農商行同意,徑行將其抵償給毛某,導致該行抵押權無法實現,損害其合法權益。
《執行工作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抵押權的核心內容在于抵押權人(債權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并以該交換價值擔保債務的履行。湖北某農商行作為案涉22套商品房的抵押權人,其享有的抵押權不得阻卻法院對房屋的強制執行,但對處置抵押物的相應價款,該行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本案執行過程中,案涉22套商品房經二次拍賣后流拍,隨州市曾都區法院在未征得湖北某農商行同意的情形下,徑行將案涉22套商品房抵償給毛某,該執行行為導致湖北某農商行享有的抵押權無法實現,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三、湖北某農商行得知案涉房屋被抵償后依法提出異議,并愿以流拍價接收抵押物。因流拍價格不能足額清償債務,該行異議合法有據,抵債裁定應予撤銷。
綜上,湖北某農商行在知曉案涉22套房屋被抵償給毛某后依法提出執行異議,并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表示愿意以流拍價接收抵押物。鑒于案涉22套房屋的流拍價格不能足額清償湖北某農商行對某房地產公司的債務,湖北某農商行的異議請求有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隨州市曾都區法院作出的抵債裁定應予撤銷。
案例來源
《湖北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湖支行與毛某執行監督案》[湖北高院(2022)鄂執監22號](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5-17-5-203-002)
實戰指南
一、抵押權人對部分抵押物放棄抵押權,僅就該部分財產喪失優先受償權,不影響其對剩余抵押物依法享有的優先受償地位。
抵押權人自愿解除部分財產的抵押登記,是其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該行為的法律效果具有相對性,其效力范圍嚴格限定于被解除抵押的特定財產。對于仍登記在冊的其余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效力完整存續。實踐中,抵押權人需審慎評估部分解押可能引發的連鎖反應,尤其應關注剩余抵押物價值是否足以覆蓋未清償債權。若剩余抵押物面臨被處置的風險,必須及時、明確地向執行法院主張權利,避免因權利行使不及時或意思表示不清晰而陷入被動。
二、執行法院處置已設定抵押的財產時,必須遵循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基本原則,切實保障抵押權人對變價款享有的優先受償權。
即便抵押物經拍賣程序流拍,法院亦不得在未征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徑行裁定將抵押物抵償給普通債權人,否則該執行行為因侵害法定優先權而構成重大程序違法,相關裁定將被撤銷。執行法院在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前,負有審查財產上權利負擔的法定職責。申請執行人作為普通債權人,應清醒認識到其債權清償順序位于抵押權等優先權之后,對通過以物抵債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不應抱有不切實際的預期,其權益實現完全依賴于抵押物變現后是否有剩余價款。
三、當抵押物變現未果且抵押權人明確表示愿意以流拍價接收抵押物抵債時,執行法院應將抵押物優先抵償給抵押權人,而不得另行抵償給其他普通債權人。
此規則源于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核心效力,即就抵押物變現價值的優先支配權,該權利在抵債環節同樣具有排他性。對于普通債權人而言,若遇執行法院擬將設有抵押權的財產直接抵償給自己的情況,應警惕其中潛藏的程序風險,該裁定極可能因抵押權人提出異議而被撤銷,導致執行程序回轉。債權人需密切關注執行程序中各類權利公告及異議情況,對復雜的權利沖突應尋求專業法律支持。
1.案涉財產上存在預告登記權利、最高額抵押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在先權利,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徑行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該以物抵債裁定應予撤銷。
案例1:丁某、汪某等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35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蕪湖中院的以物抵債裁定作出時,案涉45套房產有預告登記權利人且預告權利登記人并未同意丁某與某德公司就案涉45套房產以物抵債。且案涉房產經判決確認設有最高額抵押優先受償權,經民事調解書確認設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蕪湖中院的以物抵債裁定將案涉房產抵償給丁某,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綜上,丁某、汪某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最高法院對其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2:黃某民、某丙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1070號]
最高法院認為,《民訴法解釋》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2022年9月14日,黑龍江省湯原縣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某乙公司對其承建的案涉小區對應樓棟工程,就該部分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在在260萬元工程款范圍內優先受償。佳木斯中院執行裁定所涉以物抵債房產即為上述判決認定的某乙公司承建工程的一部分。盡管該判決生效時間晚于執行裁定送達時間,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某乙公司主張佳木斯中院裁定將案涉房產以物抵債給黃某民損害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要求撤銷佳木斯中院執行裁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申請執行人參與競買時,可允許以其債權數額沖抵相應拍賣款。但若拍賣財產上存在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應先行妥善保障該類在先權利實現,再準許債權沖抵拍賣款。
案例3:某潤公司、某利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98號]
最高法院認為……基于提高執行效率,便捷執行的理念,申請執行人參與競買時亦無必要由其向人民法院交付拍賣款后再由人民法院再向其支付應受償債權對應款項,允許其債權數額沖抵拍賣款數額,亦能實現債權受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但如拍賣財產上有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該先權益會因拍賣而消滅,為妥善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程序中經審查,對拍賣財產上存在或可能存在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的,應通過合理的方式保障其他在先權利人權益的實現,方可允許申請執行人以其債權沖抵拍賣款。
本案中,鑒于某銀行廣州分行對案涉房產是否享有抵押權尚存爭議,正在另案審理之中。申請執行人某利公司競買該房產后,已向山東高院作出承諾,如某銀行廣州分行就案涉房產的優先受償權獲得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其同意以案涉房產變賣后價款償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優先受償權數額;山東高院為保障某銀行廣州分行可能優先受償權的實現,亦在某利公司作出承諾后,分別對案涉房產采取查封措施。如某銀行廣州分行對案涉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經訴訟得到確認,其權益亦可得到有效的保障。故在此情況下,山東高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行為,并未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可予維持。
本文系作者對人民法院在個案中裁判觀點的提煉總結,旨在幫助讀者快速了解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處理具體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不代表作者對具體裁判觀點的認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對某一具體法律問題的法律意見或法律觀點。本文中體現的裁判觀點不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由于個案差異性極大,建議大家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委托專業律師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具體法律規定,對具體案件中的具體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得出契合個案的正確結論。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