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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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中,經常會遇到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結構、用途等內容,與訴訟中依法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往往主張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準,其依據是權屬證書系官方頒發、具有公示公信力;另一方則主張以鑒定意見為準,其依據是鑒定意見更能反映不動產客觀真實狀況。
那么,鑒定意見與不動產權屬證書存在差異時,法院應當以哪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馮某某訴某管理局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案》中明確:
不動產權屬證書雖具有推定證據效力,但并非絕對不可推翻。民事訴訟中應按證據規則認定事實,經合法程序作出的有效鑒定意見,足以證明權屬證書記載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應當以鑒定意見為準,且無需先通過行政程序否定登記效力。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房屋面積等事項存在不動產權屬證書與鑒定意見不一致,應當以何者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馮某某與某管理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相關補償以房屋面積為核心計算依據。合同履行中,雙方對房屋實際面積產生爭議。訴訟中,法院依法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鑒定,出具的鑒定意見與原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存在明顯差異。一方以權屬證書具有公信力為由抗辯,堅持應按證書記載認定;另一方則主張鑒定意見更客觀,應按鑒定意見認定事實。
從以上事實及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不動產權屬證書是物權的證明,僅具有推定真實效力,而非絕對效力。在民事案件中,如經法定程序作出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內容客觀,能夠證明權屬證書記載錯誤,足以推翻證書記載的,人民法院應當以**鑒定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據此應當認定,本案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內容客觀,足以推翻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相關記載,應當以鑒定意見為準認定案件事實。
周軍律師提醒,不動產權屬證書并非認定事實的絕對依據,民事訴訟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遇到權屬證書與鑒定意見不一致時,重點審查鑒定機構資質、鑒定程序合法性、鑒定依據充分性。合法有效的鑒定意見,證明力可以優于權屬證書。遇到拆遷補償、不動產交易、面積爭議等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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