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臨近,本應是勞動者被關注的時刻。然而在陜西鎮安,一位66歲民工的家屬卻仍在為他的猝死奔走維權。
66歲工人上班途中突然暈倒,搶救無效身亡
據家屬反映,2026年4月22日早上7時許,家住鎮安縣月河鎮西川村的徐水方(1959年生)在前往“商洛市秦嶺中段(南麓)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恢復項目(鎮安縣2025年退化林修復)十三標段”上山工作途中,突然暈倒在地。工友試圖控制情況無果,120醫護人員于8時11分趕到現場時,徐水方已被宣布死亡。該工程項目的施工方為陜西博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標段合同總造價約109.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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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稱,該項目為財政資金撥款的林業重點工程,屬于秦嶺生態保護中的“退化林修復”專項,對作業人員體能有一定要求,但現場管理較為松散。
徐水方的妻子和親屬提出,丈夫是在施工方的食堂統一吃完早飯開完班前會后上山去干活途中出事的,依據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經律師計算提出約148萬元的賠償訴求。
然而在長達一周多的協商中,施工方負責人狄傳平起初提出“買一頭豬、50條煙、散裝白酒”作為補償,之后將金額提高到5萬元、10萬元、11萬元,最終加到13萬元,但家屬均未接受。村委會胡曉支書曾在協調會上表示:“既然努力了這么久……處理不出個結果……實在是談不成那就算了。”
家屬稱,他們說徐水方年事已高且是“吃完早飯上班途中暈倒”,試圖否認與工傷有關。
律師解讀:超齡務工不影響工傷認定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徐水方在開完班前會、吃完統一早餐后前往作業山上途中突發猝死,符合工傷認定的核心條件,依法可主張視同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徐水方參加班前會、就餐均為施工方組織的預備性活動,前往作業點途中屬于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其66歲超齡務工身份不影響工傷認定。
趙良善還表示,施工方未對民工提前開展體檢,違反安全生產用工管理義務,這會進一步加重其工傷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施工方招錄高齡務工人員卻未履行健康體檢、風險排查義務,存在明顯用工過錯。即便雙方未簽訂正規勞動合同,已形成事實用工關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務工人員因工傷亡,用人單位需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施工方不得以未體檢、超齡為由拒絕履行法定賠償義務。
實地探訪:民工食堂內堆放100余升汽油
4月29日,筆者驅車前往鎮安縣月河鎮八盤村委會后的民工食堂和作業現場。在食堂堂屋內,三個鐵皮大桶和兩個塑料桶隨意堆放,打開蓋子發現里面裝著100余升汽油,全部是伐木油鋸使用的易燃物資。油桶旁邊就是飯桌,現場無任何安全警示牌,也沒有滅火器。舉報人稱:“一旦失火或爆炸,十多個民工根本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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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往施工現場的陡坡路上,筆者目睹一名民工駕駛摩托車搭載另一人下坡時剎車失靈,連人帶車撞上石墻才停下,車輛前輪嚴重扭曲,墻外就是深谷。另一名民工透露,就在前一天(4月28日),工地還發生過一起工人摔傷事故。短短一周內,同一標段接連發生一人猝死、一人摔傷、一次剎車失靈險情,安全隱患凸出。
此外,筆者了解到該林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項系和與原黨組成員、二級主任科員任茂平,因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等違紀違法問題,今年已被開除黨籍、公職并移送司法。
家屬反映:信訪局協調會上遭言語威脅
4月27日,家屬到鎮安縣政府求助后被帶入信訪局。據家屬提供的現場錄音,朱姓局長和羅股長主持協調會。羅股長反復強調“超過10天公安就要強制處理遺體”,并告誡“最好不要走歪門邪道,否則下河容易上河難”。朱局長則稱,如果家屬采取網絡曝光、越級上訪等方式,將把會議記錄移交網監、公安等部門處置。家屬認為這些言論帶有威脅性質,漠視其合理訴求。
4月25日,家屬前往項目業主方鎮安縣林業局,局黨組成員、該項目負責人陳家德表示:“你們彼此私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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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施工方還是相關監管部門,都應對這起事件和現場暴露的安全漏洞給出交代。在五一勞動節這個屬于勞動者的節日里,一個66歲民工的猝死不應被輕描淡寫地“私了”。筆者希望省市應急管理、勞動監察、林業及紀檢等部門盡快介入,依法處理工傷認定和賠償事宜,同時徹查項目現場的安全隱患,避免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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