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害人親屬基于誤解,將部分保險賠償款退還給肇事司機,這一行為客觀上讓肇事者從不該獲利的悲劇中獲利,既違背了公序良俗,也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必須予以糾正。”近日,在大英縣人民檢察院召開的一場擬不起訴案件公開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一番嚴肅的釋法說理,讓在場所有人都感受到了檢察機關維護公平正義與善良風尚的鮮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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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微析疑一起交通事故背后的“案中案”
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2025年11月,袁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在鄉村道路倒車時,不慎將路邊行走的五保戶榮某某掛倒,致其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認定袁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袁某某認罪認罰,與榮某某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約定賠付26萬元。隨后,保險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向榮某某近親屬賠付了29萬余元。
然而,承辦檢察官在審查中發現一個耐人尋味的細節:在保險公司足額賠付后,榮某某的近親屬出于“要遵守之前賠償約定”的樸素想法,將超出約定26萬元部分的3.14萬元,通過現金方式退給了袁某某。這意味著,肇事者非但沒有從自己釀成的悲劇中承擔實際賠償,反而額外獲取了一筆不當利益。
“這3萬多元,看似是雙方‘協商一致’,實則破壞了最基本的法理原則——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犯罪行為獲利。”承辦檢察官敏銳地意識到,這起案件不能簡單地“一訴了之”或“一放了之”,必須借助司法程序,明確否定這種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
程序創新一場“訓誡+退款+悔過”的特殊聽證
如何既依法妥善處理案件,又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與道德認知?大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再局限于傳統聽證程序,而是將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非刑罰處置措施嵌入公開聽證,設置了“訓誡教育→當場退款→具結悔過→交付承諾”的閉環流程。
聽證會由院領導主持,邀請了三名聽證員、兩名人民監督員,以及偵查機關、保險公司代表、被害人近親屬共同參與。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主持人在聽證會上當場宣布對袁某某進行訓誡。
“第一項錯誤,未安全駕駛,致人死亡;第二項錯誤,收取被害人家屬3.14萬元。”主持人言語嚴肅,逐條指出袁某某的錯誤,特別是在保險公司已足額賠付后,從痛失親人的親屬手中收取現金的行為,“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破壞了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良知”。在訓誡的嚴肅氛圍中,袁某某深刻低下了頭。
訓誡結束后,袁某某當場將3.14萬元現金全額退還給榮某某的近親屬,并深深鞠躬道歉。隨后,他現場宣讀并遞交了親筆書寫的《悔罪書》:“我深刻認識到,從死者家屬手中拿錢,是對道義的背離,是對善良風俗的破壞。感謝檢察機關給我糾正錯誤、重新做人的機會……”退款、道歉、悔罪有序完成,這不僅是經濟利益的返還,更是法治精神與道德認知的回歸。
延伸治理一場觸及思想的法律公開課
值得一提的是,承辦檢察官在聽證中并未止步于對肇事者的教育。針對被害人家屬基于誤解主動退款的行為,檢察官也提出了口頭批評:“你們將部分賠付款退給肇事者,首先是損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也讓肇事者從不該獲利的事件中獲利。法律不僅要保護守法者,也要引導社會形成正確的價值導向。”一番入情入理的話語,讓在場的親屬連連點頭,表示接受批評,并在消除誤解后重新簽訂了賠償協議,再次出具了諒解書。
同時,針對本案暴露出的五保戶、重疾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在理賠環節可能因缺乏有效監護而出現權益受損的風險,檢察官當場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代表發出工作提醒,建議各方今后在此類案件的處理中,加強審查審核與工作聯動,共同把好關,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這一“個案辦理—類案提醒—社會治理”的延伸,將檢察履職從定分止爭推向了更深層次的源頭預防。
效果評判以法治力量守護公序良俗
在閉門評議環節,聽證員一致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機關擬作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既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又通過“聽證+訓誡+具結悔過”的多元手段,實現了對肇事者的教育挽救、對不當得利的實質糾正、對公序良俗的有力維護,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典型范例,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以前覺得聽證就是走走程序,今天這場聽證會讓我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溫度與力量——懲治不是唯一目的,教育與修復同樣重要。”聽證員代表李紅艷在會后如是感慨。
本案是大英縣人民檢察院深化落實公開聽證制度、積極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一個縮影。下一步,該院將繼續探索和規范不起訴案件“非刑罰處罰”與“恢復性司法”的銜接機制,持續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檢察履職全過程,用心用情辦好群眾身邊的“小案”,以更優檢察履職服務保障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來源:大英檢察)
原標題:“訓誡+退款+悔過”一場修復公序良俗的檢察聽證——大英縣人民檢察院高質效辦理一起交通肇事擬不起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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