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乘坐網約車未系安全帶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了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系列案件。
2024年6月,高某等6人乘坐網約車去往外地親戚家。當日4時許,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該網約車因在雨天行車未降低車速而追尾前方貨車,造成車輛受損以及高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網約車司機趙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張某負次要責任,高某等6人無責任。事發時,高某坐在網約車副駕駛位置,系有安全帶,其余五人坐在后排均未系安全帶,其中有一人被甩出,左手臂因卡在車掛手位置而斷離,損傷慘重。
事發后,高某等6人將趙某、網約車掛靠公司、張某及兩車的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其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等6人的損失應當先由張某駕駛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按各方責任劃分。雖然交警部門認定高某等6人不承擔事故責任,但是經庭審查明,除高某外其余坐在后排的5人均未系安全帶。
雖然未系安全帶的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交警部門也未認定承擔事故責任,但若系有安全帶,可以減輕損害后果,其該行為增加了自身的危險,客觀上也造成了自身損害結果的擴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綜上,法院判定未系安全帶的5人對自身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承擔10%的責任,系有安全帶的高某無需對自身損失承擔責任。
副駕駛系安全帶目前已成為較為普通的認知,但是許多人對后排坐車系安全帶存在錯誤認識,認為后排無需系安全帶。安全帶等于生命帶,不論前后排,均要系安全帶,有大量數據顯示,規范使用安全帶,可大大減輕損傷程度及降低事故死亡率。
從法律層面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法官在此提醒,無論是從遵守法律規定,還是從保護自身安全的角度來說,在今后的出行中無論前后排大家均要系好安全帶。
來源:漢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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