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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證監會一份名為《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的征求意見稿悄然落地,卻讓市場嗅到了監管“動真格”的火藥味。那些試圖通過違規減持套現的大股東、董監高們,今后恐怕要仔細掂量一下代價了。
這份共18條的規則并非憑空而來。在剛剛過去的2025年,證監會全年共查辦證券期貨違法案件701件,罰沒款高達154.74億元,其中不乏罰沒超億元的違規減持大案。但問題在于,面對花樣翻新的減持手法,此前的制度供給顯得有些力不從心。正因如此,新規直指兩類違規行為——“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與“轉讓股票不符合規定”,通過細化分類、階梯處罰,試圖終結過去“類案不同罰”的執法困局。
新規最核心的亮點在于對違規行為的“分層畫像”。監管層根據危害程度,將違規減持劃分為四大類別:首先是“絕對不能減”,即在限制期內轉讓證券,其中又以在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的危害性最大,直接觸及一二級市場的巨額利益差價;其次是“相對不能減”,指的是雖過禁止期,但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方面違規減持;最后是對“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的單獨歸類。
這種分層直接決定了罰款的“天花板”。根據新規,對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行為,將按照轉讓金額的“0—30%—50%—100%”劃分三個裁量階次;對其他期限類違規,按“0—20%—30%—100%”處罰;而對信息披露類違規,按“0—10%—20%—100%”劃分。換句話說,違規越狠,罰得越重。
同時,新規在“量罰”環節極為講究精準。違規轉讓比例在上市公司總股本5%以上且金額超5億元的,屬從重處罰階次,將面臨減持金額5倍到10倍的巨額罰款;而比例不足2%或金額不足4000萬元的,則適用從輕處罰。這種“金額+比例”雙維度的判斷標準,既堵住了小額違規渾水摸魚的口子,也為執法者提供了清晰的裁量標尺。
就在新規征求意見的同一天,洲際油氣股東海口東鐸因在持股從6.55%降至4.02%時未履行信披義務并繼續交易,被罰100萬元。而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更是因違規減持被擬罰沒3754萬元。這些案例恰恰印證了新規出臺的緊迫性——只有當違規成本真正“明碼標價”,減持紅線才不會淪為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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