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訂婚”,在不少人腦子里,那跟“兩口子”可能就差一張證了,有些老理兒覺著,這關系里頭有些事,好像就“理所應當”了。可您琢磨琢磨,這“理所應當”四個字,在法律的紅線面前,它站得住腳嗎?最近有檔子事,鬧得是沸沸揚揚,還剛入選了國家評的年度十大案件,它就用一記法槌,把這事兒敲得是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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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從山西大同說起。2023年開年,席某和女方通過媒人介紹認識,處上了對象。到了5月1號,兩家子擺了宴席,訂了婚約。可這喜氣的勁兒還沒過24小時,第二天下午,就出了岔子。男方席某,沒管女方樂不樂意,硬是強行和人家發生了關系。女方轉頭就報了警。后來一審法院,陽高縣人民法院,直接給席某定了強奸罪,判了三年。席某不服啊,覺著倆人都訂婚了,這還能算強奸?就提起了上訴。
。所以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后,毫不含糊,認定席某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關系,構成強奸罪。一審判得沒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也合法。考慮到他倆畢竟有戀愛關系,而且報警后,席某是接到電話傳喚自己主動去的公安機關,這算是有了從輕的情節,判三年量刑是適當的。得,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這判決一下,社會上可就炸了鍋了。好些人轉不過彎來,議論紛紛:“都訂婚了,彩禮也給了,不就是夫妻了嗎?”“這以后誰還敢訂婚啊?”您聽聽,這腦瓜子是不是還留在舊年月里?覺得一訂婚,女方的身體自主權就“半移交”了?這案子的法官,大同中院的楊東遠庭長說了一句特別到位的話,我給各位重復一遍:“男女婚戀的核心要義,永遠是‘自愿且明確的合意’。”這話得拿筆劃上重點。甭管你是談戀愛、訂婚,還是結了婚,只要有一方說“不”,那另一方就不能用強。“訂婚”兩個字,它不是暴力的許可證,更不是犯罪的豁免牌。法律保護的是每一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尊嚴,不會因為你們是什么關系就打折扣。
說到這兒,可能有人要抬杠了,那結了婚的夫妻之間,有沒有“強奸”這一說呢?哎,這問題問得好,也趁這機會給大伙普普法。在我們國家司法實踐里,一般情況下,對于關系正常、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法律對婚內性關系有比較特殊的考量。但是,這可不是說丈夫就能為所欲為。一旦這個婚姻關系“不正常”了,名存實亡了,比方說兩個人長期分居、正在打離婚官司,或者這婚姻本身是包辦脅迫的,那情況就完全不同了。這時候,法律上那種基于婚姻的“概括同意”就失效了,如果丈夫還用強,完全有可能構成強奸罪。所以啊,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它看得清關系的實質,而不是僅僅盯著一個名義。連受法律更多保護的正常婚姻關系都有此界限,更何況是還沒領證的訂婚呢?這個案子的判決,正是把這個界限,劃給了全社會看。
更有意思的是,跟這起刑事案件一塊兒了結的,還有一樁民事官司——彩禮糾紛。出了這事之后,女方早就把10萬塊錢彩禮和兩枚戒指,退到了當初的介紹人那兒。可席某和他家里人不肯去拿。官司打到法院,法院的判決也硬氣:人家女方在立案前就已經退還了,履行了返還義務;你男方自己拒絕領取,那后果自己擔著。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駁回! 您看,法律在這事上,分得是清清楚楚:刑事責任是刑事責任,民事糾紛是民事糾紛。犯了罪,該坐牢坐牢;彩禮該退的已經退了,也別想借著民事由頭再扯皮。法院這么處理,就是斷了有些人“人財兩占”或者“事后訛錢”的糊涂念想。
所以為什么說這個案子能入選2025年推動法治進程的十大案件呢?它的分量,遠遠不止是給一個人判了刑。它是在給全社會上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它用無可辯駁的證據和堅定有力的判決,正告所有人:任何親密關系,無論是戀愛、訂婚還是婚姻,其基石必須是尊重與同意。它掰正了一些人腦子里那種“過了禮就是老子的人”的陳腐觀念。這個案件的標桿意義在于,它在法治的天平上,毫不猶豫地把個體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尊嚴,擺在了陳規舊俗的前面。
說到底,社會的進步,就體現在對這些細微但根本的權利的確認和保護上。這個案子,就像一面鏡子,照見了我們觀念里哪些該堅持,哪些該拋棄。它劃下的這條線,保護的不只是這個案子的受害人,更是保護了未來可能處于類似情境中的每一個人。這,就是法治的力量,它靜默無聲,卻又雷霆萬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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