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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ST太重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3 號)。
經查明,太原重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2 年,太原重工與黑龍江瑞好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合作開發建設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拉彈泡 300MW 風電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拉彈泡項目),約定太原重工向拉彈泡項目銷售風力發電主機設備,總承包拉彈泡項目風電場工程,并提供項目建設資金。太原重工通過提前確認拉彈泡項目風力發電主機設備收入、結轉成本且少計相關收入和成本,多計拉彈泡項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計和跨期結轉自采塔筒成本,虛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風電場工程業務收入、成本,少計融資租賃財務費用的方式,導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年度報告、財務資料、業務合同、情況說明、工商資料、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ST太重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2015年4月11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間買入,且在2025年7月26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綜合考慮相關當事人積極配合查處、主觀過錯較小等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八百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在公告中稱: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為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據公開資料顯示,ST太重的主營業務為軌道交通設備、起重設備、挖掘設備、焦爐設備、齒輪傳動、冶金設備、工程機械、油膜軸承、鑄鍛件等產品及工程項目的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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