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深圳市天慧供應鏈有限公司突然失聯。
很多受害人(主要是跨境電商企業和國際貨代同行)的運費沒了,貨也沒了,據悉損失或超1.6億元。作為一名長期研究國際物流與供應鏈風險的律師,我想用這封信,把這起案件的法律本質、維權路徑和行業警示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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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精準設計的“殺豬盤”
第1步——低價誘餌:用遠低于市場的“極限報價”切入,比如市場40元/公斤,他們報30元/公斤。
第2步——前期履約:用小單按時發貨,制造 “ 靠譜 ” 形象。
第3步——資金池:下游收預付款,上游拖賬期, “ 一頭收現款、一頭延付款 ” 快速滾動。
第4步——混淆資金:運費被打入私人賬戶、甚至馬甲公司賬戶,資金流向被故意做亂。
第5步——最后收網:當客戶催貨,用 “ 航班緊張 ”、“ 海關查驗 ”等理由 拖延,最后人去樓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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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接近合同詐騙罪
1.民事欺詐vs 刑事詐騙
民事欺詐: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但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希望通過欺詐手段獲取一些利益(如適當夸大服務能力以獲得訂單)。
刑事詐騙:主觀上具有將對方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在履行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目的,并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最終實現非法占有的目的。
(2023)晉08刑終362號(詐騙罪):被告人通過“貨到付款”的承諾獲取被害人信任(類似“前期履約”),誘騙被害人持續供貨,后將貨物低價出售,貨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法院認為:支付第一筆貨款建立信任,是后續詐騙行為的鋪墊,其行為已超越正常商業風險和民事違約的范疇;將本應用于支付貨款的銷售收入用于償還個人賭債和欠款,是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體現。
(2022)粵19刑終90號(詐騙罪):被告人虛構低價貨源信息,騙取被害人多次轉賬,收款后僅少量發貨,并以家庭變故等理由繼續騙取款項,最終失聯。法院綜合判斷了其“虛構貨源”、“少量發貨建立信任”、“編造理由持續騙款”、“款項用于個人高消費”及“最終失聯”等一系列行為,認定其從始至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合同詐騙罪vs詐騙罪
(2024)冀04刑終435號(合同詐騙罪):如果詐騙行為主要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且被害人是基于對合同的信任而交付財物,則應優先考慮定性為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不僅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破壞了合同管理和市場交易秩序。
在這一罪名中,“合同”本身應當體現市場交易關系和財產轉移的屬性,是能夠為行為人帶來財產利益的協議關系。其所騙取的財物,應當是合同標的或與合同履行、簽訂直接相關的財物,屬于合同關系下的附隨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所涉及的合同并不限于書面形式,也包括口頭合同等非書面協議。
3.資金混同與凍結難:司法如何穿透
資金混同是犯罪分子逃避打擊的慣用伎倆。
(2024)粵02刑申20號(詐騙罪):法院認定被告人將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高消費揮霍”是其構成詐騙罪的重要依據。只要能證明被害人的資金被用于上述個人用途,被告人“經營虧損”的辯解將不被采納。
(2025)豫14刑終21號(詐騙罪):審計報告是認定詐騙數額的關鍵證據。審計機構會全面梳理所有關聯賬戶的資金流水,區分合法經營收入與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并追蹤資金的最終去向。
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有權依法查詢、凍結涉案公司的對公賬戶、主要負責人、股東、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個人銀行賬戶、第三方支付賬戶。
法院判決時,會責令各被告人對全部涉案贓款承擔連帶退賠責任,相關人員也會被追繳。
對于 已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包括用贓款購買的房、車等),將依法處置后按比例返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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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受害人的核心建議
1. 第一時間報案,爭取刑事立案
2. 證據鏈盡可能完整,免得耽誤時間
3. 同步啟動民事財產保全, 要快
4. 獨立行動比扎堆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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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受害人的合規警示
1. 審慎選擇貨代服務商
對貨代公司的資質、成立時間、行業口碑、注冊資本等進行盡職調查。警惕成立時間短、頻繁更換名稱或辦公地址的公司。
2. 警惕“極限報價”陷阱
任何遠低于市場平均水平的報價都可能是一個陷阱。
要綜合考量價格、服務時效和安全性,切勿因貪圖便宜而忽視風險。
3. 盡量簽書面合同且合同條款明確化
盡量簽訂書面合同(國際貨代行業幾乎都不簽書面合同,因此導致很多灰色問題)。
在貨運代理合同中,盡量明確約定運費構成、支付方式、收款賬戶、支付節點、運輸時限、以及出現異常情況(如查驗、延誤、貨損)的處理機制和費用承擔標準。
4. 分階段支付與風險控制
避免一次性全額預付大額運費。盡量采用“發貨后付頭程,到港后付尾程”等分階段支付方式,降低單次風險敞口。
借鑒電商平臺模式,引入資金托管或擔保交易機制,待貨物妥投或關鍵節點完成后再將款項解付給貨代,可從根本上杜絕卷款跑路風險。
盡量公對公付款,不建議走私賬。
5. 保留完整證據鏈
完整保存所有溝通記錄(微信、QQ、郵件等)、轉賬憑證、合同文件、單證等,一旦發現異常,可作為報案和維權的有力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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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慧案不是一家公司出問題,而是整個行業的“壓力測試”。
低價競爭、規則缺失、資金混用疊加,讓無數企業同時暴露在風險里。
作為律師,我想提醒:合規不是成本,而是你活下去的護城河。
如果你已經是受害人,請保存證據,盡快行動;如果你還沒有中招,希望這封信能讓你避開下一次風險。
(僅代表個人法律觀察,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信息來自公開渠道,歡迎理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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