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隴南,已婚男子見情人深夜在外喝酒,便打電話質問對方,雙方到出租屋見面后,因查看手機發生沖突、廝打,女子1小時后墜樓身亡,男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檢方不予批捕,女子家人將男子訴至法院,索賠81萬余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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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花和馬某是夫妻關系,兩人育有2個小孩,均在當地上小學,馬某為家庭生活需要外出打工,楊花耐不住寂寞,與已婚男子楊勇發展為情人關系,并經常到楊勇的出租屋約會。
事發當晚,楊花在外面喝酒時發布朋友圈,楊勇看見朋友圈里有異性后,就打電話問楊花,又和誰在外面喝酒,并叫楊花去出租屋見面。
楊花喝完酒后,拿鑰匙打開出租屋,與楊勇發生爭執,楊勇要求翻看楊花手機,看她是否和其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被楊花拒絕后,雙方發生廝打。
打架過程中,楊花、楊勇身上均有多處輕微傷痕,楊勇被打出鼻血,楊花脖子上也有掐痕,告訴楊勇,自己的一個親戚,在西安發生一些事情,自己心情不好不想活。
楊勇發現楊花第一次跳樓時,對楊花進行拉勸,隨后楊花連續2次說,信不信我從這里跳下去,死之前我也拉個墊背的,楊勇負氣說道“你想死回家死或等我走后在死”。
雙方見面約1小時后楊花墜樓,楊勇立即撥打120,但楊花已當場死亡,凌晨3時20分,武都區公安局技術室接到刑警大隊指派:在甘肅省隴南市某出租屋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要求前往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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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勘察現場后,將楊花尸體送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檢驗意見,載明楊花符合生前高墜致重度閉合性頸、胸部損傷死亡。
武都區公安局以楊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進行刑事拘留,調查結束后向檢察機關申請逮捕,檢方認為證據不足未予批準。
因楊勇沒有成立刑事案件,故拒絕對楊花予以賠償,經公安機關向楊勇家屬做大量工作后,楊勇家人向楊花家人支付喪葬費36000元。
但楊花家人不滿,認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能等同,雙方因賠償事宜進行過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楊勇堅稱自己無過錯,拒絕道歉及賠償。
楊花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勇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18685元,并提出如下事實與理由:
1.事發當晚,楊勇將楊花通過電話叫至城關鎮梁園子一出租屋,后因瑣事發生爭吵,約1小時后楊花墜樓身亡,經搶救無效死亡。
2.楊花死亡時身上有多處傷痕,說明案發前楊勇與楊花之間曾發生劇烈打斗,且楊勇在語言上對楊花進行刺激,這些都是楊花跳樓的原因之一。
3.楊花第二次揚言跳樓時,楊勇不僅未制止,還放話讓她在自己走后再跳,其放任楊花跳樓,未采取任何救助行為,具有過錯。
4.案發時僅楊勇與楊花待在一起,無論楊花的死亡是楊勇故意、過失或楊花自殺導致,楊勇對于楊花的死亡均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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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勇辯稱:
1.楊花是在酒后,因親戚發生事情,心情不好才想自殺,楊勇沒有參與楊花喝酒,楊勇的行為不會導致楊花自殺,不具有過錯。
2.楊花和楊勇不是第一次發生打架,楊勇發現楊花第一次跳樓時進行了拉勸,楊花后面反復說要跳樓時,楊勇在收拾自己的傷勢,因此未能進行第二次拉勸。
3.從主觀上而言,楊勇認為自己能第一次勸拉楊花,就能第二次拉勸,楊花不能正確處理自己的社會關系自殺,楊勇不應該承擔責任。
4.公安局認為楊勇對楊花的死亡存在過失,但檢察院未批準逮捕,楊花是自殺,楊勇對楊花的死亡不存在過失,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首先,楊勇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
楊勇明知楊花已婚,仍與她發展為情人關系,雙方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且作為情人,楊勇無權要求楊花對自己忠誠,后雙方因忠誠問題,在密閉空間發生沖突后,楊花墜樓死亡。
2.其次,民事因果關系和刑事因果關系不同。
檢方不予批捕,主要是證據不足以證明楊勇行為與楊花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要求原因力比民法強,必須起到決定性作用。
本案中,楊花生前與楊勇發生打斗,且楊花頸部有被掐過的痕跡,造成輕微損傷,現場血跡也證明楊花生前存在打斗行為。
結合所有證據,楊花與楊勇生前在一個封閉的空間里發生矛盾,導致楊花死亡,楊花的死亡原因雖然與楊勇沒有直接關系,但前后存在因果關系,楊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楊娟的各項損失共計818685元,酌定楊勇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63737元。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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