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面前朋友煙消云散”!山東德州,男子向朋友轉賬70萬,以朋友名義購買一輛路虎,不料后來男子變賣該車時,朋友卻說車屬于自己,男子拿出轉賬憑證,擬證明自己在購車當天轉賬70萬,朋友卻說是償還欠款,案子歷經兩審,最終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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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然和婁坤是朋友關系,5月12日,薛然在A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攬勝路虎越野車一輛,價格為622000元,5月15日,A公司給薛然出具發票,購貨人欄寫明是薛然。
7月12日,薛然在德州市交警隊辦理車輛行駛證,所有人為薛然,10月底,婁坤將該車開走。
11月2日,婁坤持薛然的身份證、行駛證等,通過二手車公司出具的二手車交易發票等,在市交警隊辦理變更手續,所有人由薛然變為婁坤。
后婁坤將該車以53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杰,并通過市交警隊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不料薛然卻跳出來,說車屬于自己,并將婁坤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該車或賠償676500元購車款。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都聲稱自己才是路虎車的實際車主,為證明自己是該車的出資購車人,婁坤提交5份轉賬記錄:
5月11日13時3分,婁坤向薛然轉款70萬元;5月11日16時3分,婁坤向薛然轉款50萬元;5月18日9時,薛然向婁坤轉賬70萬元;5月12日,B公司從婁坤信用卡上轉款15萬元;6月11日,B公司轉給薛然149800元。
婁坤對上述證據解釋稱,當時兩人關系密切,自己為方便起見,以薛然的名義購買路虎極光越野車一輛,5月11日13時3分向薛然賬戶轉賬70萬元。
因薛然忘記該卡密碼,銀行辦理密碼掛失的時間為7日,故16時3分又向薛然轉款50萬元,并交給薛然一張15萬元的信用卡。
薛然于第二日在A公司刷卡支付購車余款15萬元后,在該公司取得購車回扣款5000元,5月18日,卡解鎖后,薛然將70萬元又轉至婁坤賬號。
6月11日B公司轉至薛然賬戶的149800元,是婁坤支付給薛然的車輛購置稅、維修、保養、加油等費用,說明購車費及加油等運營費用均由婁坤支付,婁坤系該車實際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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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薛然對婁坤提交的銀行卡記錄等真實性無異議,但稱5月11日16時3分轉賬50萬元是婁坤償還的欠款,后薛然向法院出具書面質證意見。
意見內容為:婁坤于5月11日匯款至薛然名下銀行卡中50萬元,5月12日購買極光車時,薛然使用婁坤一張15萬元的信用卡消費。但5月18日,薛然通過銀行卡轉賬給婁坤70萬元,已歸還婁坤買車款,所以車應屬于薛然。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
現行的車輛登記,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不是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本案越野車登記在薛然名下,不能因此說明該車所有人就是薛然。
現實生活中,登記車主并非實際車主的情況大量存在,實際車主才是車輛所有人,該車購車款合計622000元,婁坤于5月11日轉給薛然50萬元及15萬元用于購買該越野車。
薛然聲稱于5月18日將70萬元轉入婁坤賬戶,償還全部購車款,但購車款僅65萬元,薛然怎么可能會償還婁坤70萬呢?薛然說法前后矛盾,不能自圓。
按照薛然最初的說法,50萬元是婁坤償還薛然以前的欠款,但薛然不能提交其與婁坤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綜上,可確認越野車購車款全部由婁坤交付。
另婁坤于6月11日轉給薛然149800元,用于支付車輛購置費、維修費、油費、路橋費等各種費用,進一步說明該車的實際車主是婁坤。
婁坤作為該車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其通過二手車公司將車輛賣給李杰,是對自己權利的合理處分,并未侵害薛然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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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薛然是越野車名義登記人,而婁坤是該車實際所有權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借用合同關系,婁坤處分該車并無不當,法院判決駁回薛然訴求。
薛然不服上訴稱,自己才是越野車的真實車主,不存在借名買車一事,且自己與婁坤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婁坤5月11日第一筆打款70萬元是償還借款。
婁坤答辯稱,該車是我花錢購買,車牌號是我去交警隊拍下的,保險是朋友李玲介紹辦理的,原審判決屬實,證據充分,請求駁回上訴。
那么,二審會如何判決?
根據物權法第24條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動產物權采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非登記生效主義。
車輛登記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一般情況下,依據車輛登記信息推定登記人為所有人,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際出資人與登記人不一致,則應確定實際出資人為所有人。
本案中,通過查明賬目,可以證明婁坤并不欠薛然錢,薛然主張5月11日因婁坤欠款而向其打款70萬元,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10565元由薛然負擔。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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