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姚麗 記者 嚴君臣)入職某品牌管理公司后,員工李某一直拖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來李某因曠工被解除勞動關系。離職后,李某要求該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并訴至法院。5月27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對李某的主張不予支持。
李某是某品牌管理公司員工,在某商場專柜從事銷售工作。該公司按月發放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公司多次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通知李某簽訂勞動合同,雙方通過微信就勞動合同條款問題進行商議,李某提出部分合同條款不合理,公司配合修改了條款,并把勞動合同文本郵寄給李某,李某仍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了了之。幾個月后,李某因曠工被解除勞動關系。離職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品牌管理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委未支持該項仲裁請求。李某不服訴至崇川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多次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勞動者以條款不合理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多次與勞動者協商溝通條款,并按勞動者要求修改了條款,用人單位已就簽訂勞動合同進行誠信磋商,其提供的合同文本也基本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且用人單位按期支付工資及繳納社保,并不存在其他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不簽訂勞動合同并不能給單位帶來額外利益。退一步說,即便合同條款存有瑕疵,雙方仍可通過后續程序予以完善,不應消極拒簽并以此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故對李某主張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本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既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重要保障,又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雙方都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勞動者,應當積極與用人單位及時協商,按照法律規定提出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也要及時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在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考慮用人單位是否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與勞動者積極磋商,如果已經盡到誠信磋商的義務,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或者因為其他不可抗力、意外情況等用人單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訂立的,不屬于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在保存相應催告證據之后,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避免承擔不利后果,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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