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旨:現有的“府院聯動”機制在運行中,經常存在職責邊界模糊、機制虛化的現象。在此情況下,需要管理人妥善履職,在專業運作、程序保障、信訪化解等方面發揮作用。文章著重論述房企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的實踐痛點,剖析其中管理人的補位價值與機制優化路徑。為律師妥善辦理房企破產案件及“府院聯動”機制的優化提出參考意見。
前言
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從高速增長轉入深度調整期,房企破產案件數量逐年攀升。不同于一般企業破產,房企破產涉及購房者、金融機構、施工單位等多重利益主體,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直接關聯“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核心目標。《破產法》確立的司法主導框架,在面對復工續建手續協調、資金紓困、群體性信訪化解等實務難題時存在局限,“府院聯動”機制由此成為破解困境的必然選擇。該機制通過司法權與行政權協同,實現破產項目高效推進,但在實踐中仍面臨職責邊界模糊、運行虛化、資金短缺等問題。在此背景下,破產管理人作為連接府院與各方主體的核心樞紐,其專業補位作用愈發關鍵。本文結合實務經驗,剖析“府院聯動”機制痛點與管理人補位價值,探索機制優化路徑,為律師辦理房企破產案件、完善聯動機制提供參考。
一、“府院聯動”機制的核心價值與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一)“府院聯動”機制的積極效能
府院雙方依托各自職能優勢,形成協同治理合力。政府層面,憑借行政資源統籌能力,可高效解決土地規劃調整、施工許可補辦、稅費優惠等行政難題,同時通過專項借款、紓困基金等工具提供資金支持,并依托基層組織開展維穩工作,防范群體性事件。如某爛尾項目經政府協調改變用地性質、引入紓困資金,助力復工續建。法院層面,依據《破產法》啟動并推進破產程序,通過審理衍生訴訟明確權利義務,監督破產事務,保障各方主體程序正義與實體權益。府院協同既確保了破產程序的法治化推進,又提升了實務處置效率,為“三保”目標落地提供支撐。
(二)破產管理人的核心作用
破產管理人作為依法選任的第三方中介機構,是“府院聯動”機制有效運轉的關鍵紐帶,核心作用體現在四大維度。一是市場化專業運作載體。管理人獨立負責財產清查、債權審核、資產變價等核心事務,平衡府院引導與市場自治之間的關系。某房企重整案件中,管理人通過法律手段追回2000萬元資金用于項目續建,保障了近千戶購房者權益,彰顯了專業化優勢。二是府院協同溝通樞紐。管理人承接府院溝通協調職能,對接政府部門辦理行政手續,執行法院工作要求,同步反饋實務堵點,使府院聚焦核心職能,提升工作效率。三是程序保障主體。管理人全程參與破產程序,通過債權人會議、進度公示等方式保障程序連續性與透明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引發的糾紛。四是信訪維穩重要力量。作為直接對接債權人的專業機構,管理人通過訴求梳理、法律解讀等,彌補府院在信訪處置中的專業短板。
二、“府院聯動”機制的現實困境與管理人作用發揮的制約因素
(一)機制層面的核心問題
職責邊界模糊導致協同失衡。部分地方政府為追求維穩目標,過度介入破產程序,如指定重整投資人、干預債權審核,偏離市場化法治化軌道;同時存在法院越權干預管理人工作、指定辦理行政手續的情況,忽視管理人法定職責。而管理人在聯動機制中缺乏明確定位,在對接政府部門時常因權利不被認可遭遇阻礙,需借助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推進工作,延誤處置進度。機制運行虛化問題突出,很多地區“府院聯動”僅停留在議事協調會層面,沒有標準化操作流程,依賴“一事一議”模式。如某地產項目,僅補辦施工許可就召開12次專題會議,耗時4個月。此外,數字化協調平臺缺失,府院及管理人間依賴線下溝通,信息滯后且效率低下。法律供給不足加劇機制不穩定性,《破產法》對政府配套職責規定模糊,地方出臺的聯動文件多為宏觀框架,沒有強制效力,容易受政府換屆、人事變動等影響。
(二)管理人層面的制約因素
機構與人員適配性不足。大型中介機構因中小房企破產案件收費低、工作量大而不愿承接,中小型機構因缺少足夠專業能力與資源整合能力,難以應對復雜局面。同時,律師隊伍流動性大,核心成員的離職,容易導致案件辦理“斷檔”。如某案件因主辦律師離職、延遲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引發債權人不滿。社會認可度低也制約了管理人履職,部分政府部門將管理人視為“臨時性機構”,在辦理行政手續時設置額外條件,甚至不予配合,增加了管理人的履職成本。
(三)配套保障層面的短板
專業人才匱乏問題凸顯。房企破產需法律、財務、工程、營銷等多類型人才,而目前兼具破產實務經驗與房地產行業認知的人才稀缺,政府、法院相關人員也普遍缺乏破產專業知識,對管理人履職支持不足;資金保障不足成為核心瓶頸。共益債融資成功率不足20%,金融機構因抵押物不足、市場下行不愿參與;政府專項紓困資金覆蓋面有限、審批周期長,難以滿足緊急需求;部分“無產可破”案件報酬偏低,挫傷管理人履職積極性。
三、管理人彌補“府院聯動”機制不足的實務路徑與操作指引
(一)府院溝通中的樞紐補位
管理人應主動搭建“標準化對接-精準化反饋-高效化落實”通道。建立定期溝通與專項協調相結合的工作模式,成立專項對接小組,明確對接人員、職責與時限,提前準備行政審批、資金協調等事項的相關材料,提升對接效率。立足專業視角精準反饋訴求,針對稅費減免、共益債融資等難點,結合實務經驗擬定可行方案,為府院決策提供參考。同時,負責府院決議的執行與過程監督,定期匯報資金使用、手續辦理進展,對政府部門承諾事項跟進落實,遇到拖延情形及時向府院反饋、請求協調。
(二)程序推進中的執行補位
強化合規把控與市場化運作,保障程序效能。嚴格依照《破產法》推進債權審核、資產處置等工作,主動接受法院監督,對超出法律框架的干預予以拒絕并提出替代方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升處置效能,遴選重整投資人時引入多輪競價、綜合打分機制,確保選出資金實力強、運營能力優的主體;資產處置中加大宣傳,吸引更多競拍者。在某案件中,管理人針對項目亮點和市場趨勢重點宣傳、吸人多人競拍,使拍賣價較評估價高出15%,提升了債權清償率。健全工作交接機制,核心成員離職前制作詳細交接清單并參與后續銜接,借助工程造價、融資顧問等第三方機構彌補專業短板,動態調整工作方案,保障程序連續性。
(三)信訪處置中的專業補位
構建“訴求梳理-專業解讀-協同化解”閉環體系。接管企業后,通過線上登記、線下走訪摸排各方訴求,按“交房、清償、證照辦理”等類別建立臺賬,實現精準施策。定期發布程序進展公告,制作《權利指引》《常見問題解答》,用通俗語言解讀法律規定與流程,消除信息壁壘。分級處置信訪訴求,一般性訴求由管理人直接回復解決;復雜訴求及時聯動府院,提出專業化化解建議。如針對購房者交房訴求,聯合住建部門督導施工進度,定期通報進展以穩定情緒。
四、“府院聯動”機制的優化路徑與制度保障
(一)明確三方職責邊界,構建協同體系
確立“司法主導-政府支持-管理人核心”的協同格局。法院堅守司法主導地位,負責程序啟動、衍生訴訟審理、管理人督導,依法糾正政府過度干預行為,及時為管理人提供司法支持。政府聚焦行政保障職能,統籌相關部門簡化手續、落實稅費優惠,協調資金與招商,做好群體性維穩工作,不干預破產程序核心事務。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管理人核心執行地位,賦予其啟動聯動機制的權利,要求政府部門尊重并配合其法定履職行為,法院為管理人獨立履職排除干擾。
(二)完善機制建設,推動常態化標準化轉型
建立分層分類協調機制,設立由政府常委領導牽頭、法院分管副院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常態化議事機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針對大型房企重整、問題樓盤處置等不同案件制定分類指引。搭建數字化協同平臺,整合府院、管理人、債權人等主體,實現程序公示、手續辦理、訴求反饋線上化,打破信息壁壘。強化制度保障,在《破產法》修訂中明確政府職責與聯動措施,將地方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細化管理人權利義務、溝通機制與責任追究,提升機制穩定性。
(三)強化配套保障,優化履職環境
構建多元化資金保障體系,設立破產專項基金用于“無產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報酬與訴訟費用;由國有平臺提供擔保,引導金融機構參與共益債融資;通過股權轉讓、利益出讓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支持項目續建。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由律協牽頭開展破產法律與房地產行業知識培訓,打造復合型管理人隊伍,同時優化管理人選任機制,加強對政府、法院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完善履職保障,擴大管理人執業保險覆蓋面,明確保險責任范圍,律協主動為管理人提供專業支持與維權幫助,降低履職風險。
結語
房企破產案件的妥善處置,是落實“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要求的重要舉措,離不開府院與管理人的三方協同。破解“府院聯動”機制職責模糊、運行虛化等難題,需明確三方權責邊界,發揮管理人在溝通協調、程序執行、信訪化解中的專業補位作用。通過推動機制常態化標準化、強化資金與人才保障,完善法治化市場化處置體系,既能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又能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為社會穩定提供堅實支撐。律師行業應主動發揮專業優勢,在管理人履職與機制優化中積極作為,貢獻行業智慧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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