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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簡稱新仲裁法)正式施行。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新海商法)正式實施。兩部新法律相繼落地,將給海事仲裁帶來怎樣的影響?行業將如何應對?近日,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上海國際航運仲裁院仲裁秘書易園。
提升中國海事仲裁競爭力
問題1:新仲裁法、新海商法相繼落地。您如何評價這兩部新法律對我國海事仲裁的意義?
易園:新海商法是我國海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升級,也是繼新仲裁法落地之后,今年涉外法治領域的又一里程碑。簡要而言,新海商法統一了國內沿海與國際海上運輸的法律適用,新增了電子運輸記錄、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等專章制度,進一步完善了船舶融資、造船合同、留置權等規則。新仲裁法在臨時措施、仲裁地制度、境外仲裁機構準入等方面進行了重要完善,與國際仲裁規則進一步接軌。兩部法律相互呼應,共同提升了我國作為海事仲裁地的法治吸引力和制度競爭力。
問題2:新海商法的一系列制度創新將為海事仲裁帶來哪些新機遇?
易園:新海商法是一次系統性的制度重構。對海事仲裁而言,機遇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
第一,統一法律適用,案源結構將顯著拓寬。國內沿海運輸被正式納入新海商法調整范圍,結束了與國際海上運輸“同貨不同責”的歷史,意味著海事仲裁的案件類型將從傳統的國際遠洋運輸,顯著擴展至國內沿海運輸、多式聯運以及涉港、涉船的內貿領域。
第二,新增專章制度,有助于提升仲裁服務能力。電子運輸記錄專章賦予了電子單證與紙質單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來涉及電子單證的爭議將大量涌現。仲裁機構若能率先建立電子證據認證規則,就能搶占數字航運爭議解決的制高點。
船舶油污損害責任專章明確了油污責任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和強制保險,這類案件標的額高、專業性強,非常適合由專業海事仲裁機構處理。上海仲裁委員會2025年發布的首批“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文本,其中就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合同》。合同文本前置性地嵌入了仲裁條款,引導簽約雙方首選仲裁方式解決清污爭議。
第三,完善涉外法律適用,提升上海作為仲裁地的吸引力。新法完善了船舶留置權、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港口經營人責任等沖突規則,并新增了對涉華港口運輸合同的強制適用條款。這使得境內仲裁機構在審理涉外案件時,能夠依法直接適用中國法中具有強制性的保護性條款,有效保障我國船東、貨主、造船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度環境好了,當事人才有信心把爭議交給我們來解決。
問題3:您剛剛提到新海商法完善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權”規定,這將對造船合同爭議的仲裁管轄選擇產生怎樣的影響?境內仲裁機構的優勢在哪里?
易園:新海商法第10條終結了多年來因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模糊所引發的大量爭議。值得關注的是,新法針對建造中船舶,區分已登記(適用登記國法)和未登記(適用建造地法)兩種情況,為國際船舶融資、建造和交易提供了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這對仲裁管轄選擇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強化了選擇中國作為仲裁地的法律支撐。當建造地法就是中國法、留置地法就是中國法的時候,選擇中國仲裁機構解決爭議,在專業性和便利性上都具有天然優勢。第二,催生了大量圍繞所有權歸屬的新型爭議。這類爭議高度依賴合同解釋、行業慣例和中國法律背景知識,在這方面,我們比境外仲裁機構更具優勢。
境內仲裁機構的核心優勢,我概括為五點:其一,法律熟悉度。我們的仲裁員對中國海商法、物權法、擔保制度的理解深度是境外機構無法比擬的。其二,仲裁地熟悉度。當事人選擇境內仲裁,仲裁地即為中國,裁決撤銷、承認與執行均適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及中國仲裁法,法律確定性高。其三,司法聯動優勢。境內仲裁機構能夠便捷地與船舶建造地法院銜接,快速采取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措施,避免因跨境司法協助導致的延誤。其四,行業生態嵌入。我國造船業三大指標已連續16年位居世界第一,仲裁所需專家資源、技術鑒定、行業慣例認定等資源在本地就可以高效整合。其五,新仲裁法賦予的制度空間。涉外海事糾紛已適用臨時仲裁,進一步消除了國際當事人選擇中國仲裁的顧慮。
問題4:新海商法對裝貨港或卸貨港在中國境內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強制適用中國法,以及船舶留置權適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這兩條分別涉及物權和合同領域,為境內仲裁機構處理涉外海事爭議創造了哪些優勢?
易園:首先需要澄清一個事實:適用中國法律不等于必須在中國管轄。這兩條規定解決的是實體法律適用問題,而非仲裁管轄或仲裁地選擇問題。但這些規定通過實體法層面的安排,在事實上形成了強有力的管轄吸引力。具體到境內仲裁機構的優勢:
第一,法律適用的確定性與仲裁效率的高度匹配。當實體法被“錨定”為中國法時,境內仲裁機構在查明、解釋和適用中國法上具有天然優勢,審理周期更短、裁決質量更可控。
第二,程序支持的無縫銜接。留置權爭議往往涉及對船舶的控制,強制適用中國法后,仲裁中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裁決執行均可在被留置地或港口所在地的中國法院快速完成,不存在跨境司法協助的障礙。
第三,增強當事人對境內仲裁的信心。既然實體法已經指向中國法,選擇境內仲裁能獲得更權威、更便捷的爭議解決服務,會逐步改變當事人“重大涉外爭議必選境外仲裁”的思維定式。
問題5:新海商法第308條增設對等反制條款,將如何影響涉外爭議的解決路徑選擇?
易園:這一條款的立法意圖非常清晰,就是以法律形式宣示中國在國際航運規則博弈中的反制立場。
從仲裁視角來看,影響體現在三個層次:第一,影響當事人的仲裁地選擇心理。如果某個外國對中國造船或海運企業采取了歧視性措施,中國依據第308條可能對該國企業實施對等待遇。因此,該國的船東或貨主在與中方企業簽訂合同時,為了避免被反制條款“波及”,可能主動選擇中立且與我國關系友好的仲裁地,或者直接選擇境內仲裁。第二,強化境內仲裁的“安全港”屬性。中方企業在面對歧視性國家時,將更加傾向于約定中國內地仲裁,因為境內仲裁裁決,不受反制措施中可能出現的“對等拒絕執行外國裁決”的影響。第三,可能催生“反制條款適用爭議”的新案件類型。例如,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母國采取了歧視性措施為由,主張中國仲裁庭應當依據第308條拒絕適用該外國法,或者在裁決中直接給予對等待遇。這類新型爭議將考驗仲裁庭在公法與私法交叉領域內的裁判能力。
總體而言,第308條作為強烈的立法導向信號,從宏觀戰略上,會促使更多涉及中方利益的造船、海運爭議向境內仲裁或友好國家的仲裁地集中,提升中國作為仲裁地的制度吸引力。
問題6:新海商法實施后,如何推動更多造船企業選擇境內仲裁?
易園:推動境內仲裁的路徑有三:一是從合同源頭植入,推廣標準造船合同本土化。新法為造船合同談判中堅持選擇境內仲裁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框架。二是加快培育臨時仲裁生態。全國首例涉外海事臨時仲裁案件已在上海落地,向國際社會證明在中國進行臨時仲裁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專業的。三是推動保險與仲裁聯動。推動船東互保協會與境內仲裁機構建立更深度的規則對接,積極參與國際保賠集團相關規則討論,爭取在電子提單認證、綠色燃料認定標準和爭議解決仲裁規則等新興議題上率先形成中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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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應企業期待
海事仲裁創新應對
問題7:新仲裁法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自貿區、海南自貿港設立業務機構。在此背景下,境內海事仲裁機構如何應對?上海仲裁委員會有哪些具體布局?
易園:新仲裁法是一個雙向開放的制度安排——我們走出去,人家走進來。必須清醒地看到,ICC(國際商會)、LMAA(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S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等老牌國際仲裁機構在海事領域深耕多年,品牌公信力、仲裁員資源、國際當事人認可度等方面都有深厚積累。上海仲裁委員會的應對思路,將從三個方面推進:
一是制度的銜接。新仲裁法增設了仲裁地制度,明確以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適用法和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我們要抓住這個窗口,及時修訂仲裁規則,與新仲裁法充分銜接。
二是差異化競爭,做強特色。作為全球最大的貨物貿易國,我國約95%的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運完成,大量糾紛發生在中國或與中國有密切聯系。我們的戰略就是要把這個主場優勢做到極致。
三是借力新制度推動臨時仲裁的發展。新仲裁法第82條確立的“特定仲裁”,實質上就是國際通行的臨時仲裁制度,并將臨時仲裁的適用范圍大幅擴展到了更廣泛的涉外糾紛。這是中國仲裁立法史上一次重要的制度突破,體現了立法者在審慎推進涉外法治改革方面的戰略考量。它意味著中國海事仲裁走向了“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雙軌并行”的新格局。
上海仲裁委員會依托上海國際航運仲裁院,已經提前布局:一是與臨港新片區深度協作。上海國際航運仲裁院依托臨港國際仲裁中心平臺,加快設立航運保險追償仲裁平臺,聯合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促進會、上海航運保險協會滿足不斷增長的航運保險糾紛解決需求。二是以長江經濟帶航運仲裁聯盟推動區域協同。該聯盟立足上海、面向長三角、挺進長江內河流域,持續推動跨區域仲裁資源整合和規則協同。三是打造綠色數字標準,搶占規則話語權。首批“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已正式發布,正加快爭取制定各類示范文本,將仲裁服務深度嵌入綠色燃料交易與加注全流程。四是與中國港口協會、中國潛水救撈行業協會、中國船東協會、中國集裝箱行業協會及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促進會、上海船東協會、上海口岸聯合會等航運業重要協會,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
問題8:新海商法實施后,航運造船產業鏈條的相關企業對仲裁的期待發生了哪些變化?
易園:通過與航運企業、造船廠、貨主、保險公司等各方當事人的深度交流,我們感受到的明顯變化主要有四點:
第一,從被動到主動的心態轉變。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把仲裁條款當成一個值得認真談判的商業議題。這是制度自信帶來的心態升級。
第二,對臨時仲裁的期待從陌生走向迫切。造船企業對臨時仲裁的核心訴求是“快”和“專”。這扇門已向國內打開,我們的任務是形成一套成熟的臨時仲裁生態。
第三,對“快速、低成本”仲裁的需求顯著上升,尤其來自中小企業。這不僅是商業訴求,也關系到中國海事仲裁服務覆蓋面和公平性的問題。上海國際航運仲裁院首例海事調解導入仲裁案件僅用4個工作日,企業直言“不管時間、人力還是費用都降低了成本”。
第四,對仲裁員專業能力要求的變化。當事人越來越希望仲裁員同時具備工程技術背景,能夠直接理解爭議涉及的核心技術。對我們來說是現實的挑戰,也是必須突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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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更多元的仲裁選擇
問題9:新海商法明確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效力,仲裁機構對此如何準備?
易園:上海仲裁委員會在應對航運數字化方面已全面啟動相關工作。在規則層面,上海仲裁委員會早在2022年版《仲裁規則》中已專設“綠色仲裁與智慧仲裁”條文。在程序層面,已建成全流程智慧仲裁平臺,支持網上立案、電子材料一鍵提交;線上庭審系統支持跨境當事人遠程參與,電子送達與線下送達同等效力。在國際對接層面,我們正在研究如何將國際保賠集團關于電子提單有效性的認定邏輯轉化為仲裁庭的證據審查標準。
問題10:新海商法對海上保險合同作出的重要修訂,將如何影響航運保險爭議的仲裁路徑?
易園:新海商法第十三章“海上保險合同”新增了預約保險合同定義及被保險人申報義務,明確將建造中船舶保險合同納入海上保險適用范圍,并對海上保險代位求償、重復保險、如實告知義務等制度進行了優化。保賠保險作為航運保險體系中覆蓋第三方責任的關鍵組成部分,正受益于這些專項細化。
這些修訂為航運保險爭議的仲裁提供了更清晰的實體法依據,使仲裁庭在審理保賠保險、代位追償等專業糾紛時法律適用更加確定。今年4月召開的上海航運法律共同體聯席會議上,已將“拓展航運保險領域仲裁服務”列為2026年重點任務。上海仲裁委員會正在臨港新片區加快設立航運保險追償仲裁平臺,重點承接保險合同解釋、保險代位求償、不同保險人之間追償分攤等爭議。
問題11:新海商法第三章明確要求,船員用人單位應當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并銜接勞動與社會保障相關法律及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這對海事仲裁有何影響?上海仲裁委員會將如何準備?
易園: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勞動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新海商法是我國保障船員權益的重要制度進步,但從爭議解決路徑上看,需要理清兩個關鍵點。
第一,海事仲裁在船員勞動爭議中的空間需要精準定位。與船舶優先權直接相關的船員工資、遣返費用、社保費用等請求,由海事法院專屬管轄。不涉及船舶優先權的普通船員勞動爭議,則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這意味著,傳統的船員勞動合同糾紛并非海事仲裁機構的主戰場。
第二,涉外船員勞務合同爭議是海事仲裁的重要增長點。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不要求勞動仲裁前置,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仲裁。新法明確要求船東遵守我國參加的國際勞工條約,為境內仲裁機構處理涉外船員勞務爭議提供了更強的實體法依據。2025年廈門海事法院審結的首批涉外雇傭船員特別仲裁協議效力確認案件,就是一個積極信號。上海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完全有條件在涉外船員勞務合同仲裁領域先行先試。
不涉及船舶優先權的普通船員勞動爭議(如遣返安排、傷病賠償、船員配員合同糾紛等),完全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我們正在推動仲裁與船舶優先權制度的有效銜接,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為中外船員和船東提供更多元、更便捷的仲裁選擇。
問題12:最后,請您談談對我國海事仲裁事業發展的感受和對未來的展望。
易園:海事仲裁的發展離不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長期支持。目前,交通運輸部與司法部正圍繞海洋強國與涉外法治兩大戰略,加快構建海事仲裁與海事行政協同發展的新格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上海海事局等主管機關在船舶登記信息查詢、海事行政調解與仲裁銜接等方面,為我們提供了實實在在的支撐。兩法實施后,這種部際合作將更加緊密,特別是在規則制定、人才聯合培養、仲裁裁決跨境執行協助等方面,都有望實現制度性突破。這將是中國提升國際海事話語權的重要一步。
同時,我也要特別感謝《中國交通報》長期以來對海事仲裁事業的大力支持。報社的深度報道和持續關注,讓更多企業了解仲裁、信任仲裁、選擇仲裁。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仲裁的根基在于公信。我們這一代海事仲裁人的使命,就是用一份份公正的裁決,讓中國海事仲裁真正屹立于世界航運的版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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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交通報,作者丨周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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