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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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央視新聞
一個“滾”字,究竟是讓員工滾出辦公室,還是滾出公司?
近日,一起幾年前的勞動爭議案在網上引發熱議——上海某化工企業員工小彭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執,他被喝斥“滾”后離開公司,隨后企業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
一句情緒化的口頭指令,在法律上能否被認定為有效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老板說“滾” 員工離崗后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
2020年,在上海某化工企業工作的員工小彭,因工作安排與領導發生爭執。隨后,他向公司負責人反映情況,卻在交談過程中再次爆發沖突,負責人一怒之下對小彭說了一個“滾”字,小彭隨即離開了公司。
幾天后,小彭的妻子找到公司負責人,詢問能否讓丈夫回來上班。負責人表示,當時說的也是氣話,但至于是否能夠返崗,需要“再考慮考慮”。
然而沒過多久,公司以小彭離崗多日、連續曠工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小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但仲裁機構未予支持。小彭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公司負責人所說的“滾”,無證據證明是“滾出公司”的意思,小彭不上班構成曠工,主張賠償金依據不足。小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判決:員工不構成曠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庭審中,雙方圍繞公司負責人說的“滾”字含義展開了辯論。法官在庭審中重點詢問,從雙方發生爭執,到公司與小彭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公司是否與小彭就上班問題做過溝通?
公司方代表承認,在此期間,公司沒有就“滾”字作出解釋,也沒有通知員工回來上班。
法官審理認為,公司負責人當時說的“滾”字,其含義確實存在爭議和分歧。負責人稱“滾”是“滾出辦公室”,而小彭理解“滾”是“滾出單位”。小彭妻子到公司與老板交涉時,表達了丈夫繼續上班的意愿,但公司并未要求其返崗。負責人讓員工“滾”之后,究竟是否還要求員工繼續上班,意思并不明確。因此,小彭在家等候公司繼續指示的情況下,不構成曠工。
二審法院認為,小彭主張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法官提示:企業日常管理須依法依規、規范言行
該案審結五年后,近期又在網上引發了廣泛關注,也反映了公眾對職場公平、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高度關注。
對此,主審法官蔡建輝提醒,企業在日常管理中要依法依規行事,“企業頒布的規章制度,涉及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須經過民主程序。對管理者來說,在日常管理中,要規范言行,依法進行管理,否則就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微信編輯| 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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