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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大姐與陳先生系姐弟。家中房屋拆遷,陳大姐作為被騰退人獲得三套安置房屋。
考慮到弟弟陳先生身體不好、生活困難,陳大姐與陳先生簽訂《協議書》,自愿將其中一套60平米的一居室贈與陳先生,約定回遷房建成后由陳先生直接入住,房產證直接辦到陳先生名下。
后回遷房建成,陳大姐因重病需要巨額醫療費,經濟狀況惡化,加上姐弟關系惡化,陳大姐反悔,決定撤銷贈與。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履行贈與協議。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不動產的權利轉移以辦理產權登記為準。
本案中,涉案房屋尚未交付,也未辦理產權登記,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且該贈與不屬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也不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陳大姐作為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
因此,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房屋贈與的法律要點:
·不動產贈與,過戶前贈與人可以隨時反悔——這是法律賦予的任意撤銷權;
·想要贈與不可撤銷,必須辦理公證或者直接過戶;
·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家庭生活的,即使公證過也可以不再履行;
·親屬間贈與也要考慮清楚,不要一時沖動簽下贈與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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