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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涉及房屋贈與,一定要簽訂書面贈與協議,條件允許的話辦理公證,并及時辦理過戶登記,這樣最穩妥。
【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育有四個子女:陳甲(大女兒)、陳乙(二女兒)、陳丙(三兒子)、陳丁(四兒子)。2020年,陳老先生生前簽訂了一份《贈與書》,明確表示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二女兒陳乙。
2022年陳老先生去世后,其他三兄妹認為《贈與書》只是父親的單方意思表示,房屋并未實際過戶,贈與未完成,房屋應作為遺產由四兄妹共同繼承。陳乙則認為父親生前已明確贈與自己,要求其他兄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陳老先生生前簽訂的《贈與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陳老先生生前已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陳乙也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陳老先生去世后,其繼承人應當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法院最終判決其他三兄妹配合陳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關鍵啟示:
第一,贈與合同的生效與履行是兩個概念。贈與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未辦理過戶只是未履行,不影響合同效力。繼承人有義務履行被繼承人生前簽訂的合法有效合同。
第二,書面贈與書的重要性。本案中陳老先生簽訂了正式的《贈與書》,明確表達了贈與意愿,這是勝訴的關鍵。如果只是口頭贈與,舉證會非常困難。
第三,及時辦理過戶。雖然贈與合同有效,但還是建議受贈人在贈與人在世時及時辦理過戶手續,避免后續產生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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