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輿勘策院
案件來源
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閩0102民初13740號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5日
案由: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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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地鐵跑酷》系一款經典跑酷類手游,累計下載量超過10億,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系《地鐵跑酷》游戲在國內的運營商,有權提起商標權和著作權維權訴訟。
福州倉山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倉山公司”)開發了《天天有皮膚》《領皮樂園》《換膚高手》三款APP,通過引導用戶觀看廣告賺取金幣,再以金幣兌換包括《地鐵跑酷》在內的多款游戲皮膚、道具,并引導用戶下載注冊其指定APP以獲取利益。
深圳公司認為,倉山公司的行為未經許可使用“地鐵跑酷”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倉山公司通過設置《地鐵跑酷》皮膚專區引流,攀附《地鐵跑酷》流量,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倉山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含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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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細節
一、被告行為
倉山公司開發的三款APP中均設置了《地鐵跑酷》皮膚專區,具體行為模式如下:
1.引流獲客:APP通過“看廣告賺金幣”、“領皮膚”等宣傳語吸引用戶下載并使用;
2.金幣兌換皮膚:用戶通過觀看廣告、簽到等方式賺取金幣后,可在"地鐵跑酷皮膚專區"兌換相應游戲皮膚;
3.引導下載:待用戶積攢足夠金幣后,APP以“人機測試”等理由,引導用戶下載注冊其指定的其他APP,從而獲取流量利益;
4.涉及多款游戲:除《地鐵跑酷》外,APP內還包含《蛋仔派對》《和平精英》《王者榮耀》《QQ飛車》等多款熱門游戲皮膚兌換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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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抗辯
1、商標使用屬正當描述性使用:
(1)倉山公司使用“地鐵跑酷”是為了明確皮膚所屬游戲,屬于對商品(皮膚)來源游戲的必要說明,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且APP內已通過《兌換須知》聲明“與游戲版權方無關聯”,不會導致混淆;
(2)皮膚兌換活動本質是用戶激勵行為,獎品來源為被告正規采購或充值發放,未以“地鐵跑酷”作為 APP 核心宣傳或運營對象,平臺內還有多款熱門游戲,未單獨突出或強化該標識的商業顯著性,不存在利用原告商標進行市場混淆的主觀意圖。
2、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1)倉山公司未“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對涉案游戲名稱的使用是對獎品的客觀描述,屬于合理的商業表達,且已經提示了與版權方無關。
(2)用戶完成任務送皮膚是常見的激勵與流量運營手段,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
3、賠償數額缺乏依據:原告未提供實際損失或被告獲利的證據,15萬元賠償請求無事實依據。
三、法院判決
1、關于競爭關系:法院認為,倉山公司通過APP引導用戶兌換的皮膚系用于深圳公司運營的《地鐵跑酷》游戲,用戶在被告處通過觀看廣告獲取皮膚后,無需再通過《地鐵跑酷》游戲商城充值購買,原、被告之間存在爭奪交易機會的可能性,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關系。
2、關于不正當競爭認定:法院認為,被訴行為系通過技術手段,幫助《地鐵跑酷》游戲用戶在無需充值或完成游戲任務的情況下獲取游戲皮膚、道具,妨礙了《地鐵跑酷》游戲正常提供的增值服務,導致原告預期經營收益減損,具有明顯不正當性,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關于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游戲的知名度與經營模式、被訴行為的性質、侵權手段、持續時間、主觀過錯及影響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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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倉山公司賠償原告深圳公司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合計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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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一、判決缺乏對商標侵權是否成立的評價
本案中,原告同時主張商標侵權,從被告的抗辯理由來看,“地鐵跑酷”是指向了平臺提供的獎勵內容,如不提及該名稱無法讓用戶知悉獎勵情況,且被告已經注明了與版權方無關,不會引起混淆結果,從而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主張責任豁免,但法院在判決中未對商標侵權問題作出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成立,法院會優先評價商標侵權行為,但本案法院未置可否,從裁判結果來看,商標權侵權未能認定成功。
在此類商標權侵權案件中,描述性使用與指示性使用都是常見的抗辯依據。本案被告使用“地鐵跑酷”一詞,并非是對涉案商品成分、性質的描述,而是指示商品來源,也即皮膚的提供方,更符合指示性使用的情況。指示性使用并非法定的侵權抗辯事由,但已經成為了實踐中的可行抗辯思路,其基本的要件在于:
1、使用商標具有必要性,例如售賣官方游戲周邊,不可避免地需要指向游戲名稱,從而使得消費者知悉周邊來源;
2、使用未超出必要限度,例如未取得授權時,不得自稱為官方旗艦店、xx游戲專賣店等;
3、不得造成混淆結果或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例如明確指出自己只是采購方,與游戲官方無關等。
反過來考慮,對于游戲公司而言,如在市面上發現了類似于本案的不當引流行為,可以從以上角度一一破解被告的抗辯思路,從而成功維權。
二、互聯網平臺引流類不正當競爭的競爭關系認定
本案中,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核心邏輯是“交易機會爭奪”標準。傳統競爭關系認定以經營范圍重疊為前提,而在互聯網平臺經濟模式下,競爭關系的邊界已大幅拓展。本案中,被告雖不直接運營《地鐵跑酷》游戲,但其提供的“免費獲取皮膚”服務,直接替代了原告游戲內充值購買皮膚的交易機會——用戶在被告APP中獲取皮膚后,即無需在原告游戲商城中充值。法院據此認定雙方存在爭奪交易機會的可能性,構成競爭關系。
這一認定路徑對游戲公司維權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在平臺引流、皮膚兌換、代充代練等新型服務場景中,只要被訴行為實質上分流了游戲內的付費交易機會,即可主張競爭關系成立,無需以雙方經營范圍直接重疊為前提。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互聯網專條”的適用邏輯
本案中,法院認定被告APP通過技術手段幫助用戶在其《地鐵跑酷》游戲賬號中獲得皮膚屬于“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實質上,被告的行為本質上是提供游戲皮膚兌換服務,該服務本身并不涉及侵入原告服務器、篡改游戲數據等技術破壞行為,而是利用游戲機制(通過正常游戲操作獲取皮膚)實現皮膚交付。法院將此類“替代性服務”認定為“妨礙正常運行”,這一認定路徑與近年來“誘導用戶使用第三方工具替代正版服務”類案件的裁判思路一致,體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新型商業模式的保護傾向。
本文來源:諾誠游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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