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5 月 22 日消息,今日,公安部擬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進行修訂,起草了《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 202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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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查詢獲悉,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相比,《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作了較大范圍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擴大了《取證規則》的適用范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僅適用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工作,《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還適用于辦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信息安全及其他行政案件的電子數據取證工作。考慮到辦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電子數據取證要求有所不同,在《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中,對是否全程同步錄像、電子數據凍結期限等方面,作出差別化的規定。
(二)對電子數據取證相關概念進行規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使用了電子數據收集提取、遠程勘驗等概念,但相關概念與一般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收集、提取、勘驗等概念有所不同,某些概念的內涵、外延略顯模糊。《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根據取證工作的一般順序,將其分為電子數據勘驗、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凍結電子數據、提取、調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檢查與實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等幾個環節,每個環節存在一定的遞進關系,取證的專業性、技術性也逐漸增強,從而與一般刑事案件取證工作的環節、概念相對應,對電子數據的收集、勘驗、檢查特別是遠程勘驗等概念予以明確,同時對抽樣取證、見證人等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
(三)明確了獲取密碼、調取電子郵件等特殊程序。電子數據取證工作中應注重保護公民通信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為此,《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對獲取密碼、調取電子郵件等作出特殊規定。在電子數據取證工作中,確需輸入與案件相關的智能終端等賬號密碼的,一般應先由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賬號密碼;其不提供賬號密碼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明確告知電子數據持有人或者有見證人見證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相應措施獲取賬號密碼。在調取電子郵件等個人通訊內容時,應當先由電子數據持有人登錄郵箱等方式協助提供,其不予協助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告知電子數據持有人或者有見證人見證的情況下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調取,從而充分體現對公民通信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尊重與保護。
(四)規范了電子數據取證相關文書。《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附帶了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網絡在線提取筆錄、遠程勘驗筆錄等文書,將現場提取和網絡在線提取筆錄予以區分。《取證規則(征求意見稿)》對電子數據取證環節重新規范后,附帶了電子數據勘驗筆錄、電子數據提取筆錄,將現場勘驗、遠程勘驗,現場提取、在線提取相關文書予以合并。同時,增加了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獲取賬號密碼決定書、獲取個人通訊內容決定書等相關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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