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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劉(男)與小楊(女)經戀愛后訂立婚約,按照當地農村風俗,小劉向小楊給付彩禮12萬元及“三金”。隨后,雙方依照當地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然而,這段“婚姻”僅維持了不到兩個月,雙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感情迅速破裂,小楊隨即離開小劉家中并分居。之后雙方因協商返還彩禮未果,小劉訴至法院,要求小楊返還彩禮12萬元及“三金”。
裁判結果
經審理查明,小劉訂婚時給付小楊12萬元及“三金”,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應認定為彩禮。法院最終綜合考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生育子女,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后共同生活僅僅兩個多月以及小楊送有陪嫁嫁妝等具體情況,判決小楊向小劉返還10萬元及“三金”。
法官普法
男女雙方僅按照當地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約終止后,給付彩禮一方主張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同時法院將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有無共同生育子女、雙方過錯等方面綜合判定返還相應彩禮金額。故在此倡導簡約婚嫁,拒絕天價彩禮,依法登記成婚,守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馬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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