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學點法律知識,關注@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用這個真實案例,把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核心區別一次講清楚。
2021年12月22日晚,交警在某路段設卡進行酒駕盤查。輔警鄒某某、張某在民警指揮下,負責觀察和攔截逃逸車輛。
當晚8時許,江某祥酒后駕車經過,發現前方有民警設卡,因害怕被查,立即調轉車頭欲逃跑。輔警鄒某某和張某發現后迅速靠近,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
江某祥不僅沒有停車,反而繼續加速逃逸,將鄒某某撞倒,致其頭部損傷、左鎖骨骨折、右腓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十級傷殘。事后檢測,江某祥呼氣酒精含量為45mg/100ml。
一審法院認定江某祥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鄒某某經濟損失11萬余元。江某祥不服上訴。二審期間,其家屬賠償了鄒某某15萬元,取得諒解。二審法院最終改判:江某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
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到底有什么區別?
很多人以為,襲警罪就是妨害公務罪的加重版,只是換了個名字。其實不然。兩個罪名的立法邏輯、保護法益、行為要求和量刑起點都有本質不同。
(一)保護的法益不同
妨害公務罪保護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秩序,只要是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了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民警、輔警、城管、稅務等)依法執行職務,就可能構成此罪。
襲警罪保護的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因為警察執法面臨的暴力風險遠高于其他公務人員,應當給予特殊保護。因此,襲警罪單獨設立是為了懲罰針對警察人身的暴力襲擊。
(二)行為方式的要求不同
妨害公務罪要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這里的“暴力”范圍較寬,包括推搡、拉扯、阻攔等一般性肢體沖突。
襲警罪要求暴力襲擊。這里的“暴力”必須具有攻擊性、主動性和一定的強度。而且襲警罪專門列舉了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作為加重情節。單純的推搡、拉扯,不一定構成襲警罪,但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本案中的駕車撞擊,顯然屬于襲警罪的加重行為,但問題在于對象不是警察。
(三)適用對象不同,這是最核心的區別
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輔警、協管等),而襲警罪的對象只能是人民警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輔警(警務輔助人員)不屬于人民警察編制,沒有獨立的執法權。本案中,被撞傷的鄒某某是輔警,不是人民警察。因此,江某祥的行為不符合襲警罪的構成要件。
(四)量刑存在差距
妨害公務罪只有一檔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也就是說,無論行為人用何種方式阻礙執行職務,最高也只能判三年。
襲警罪則不同,基本檔同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旦行為人使用了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就進入了加重檔,起刑點就是三年,最高可以判到七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江某祥駕車將輔警撞致輕傷一級,行為方式屬于駕駛機動車撞擊。如果對象是人民警察,按照襲警罪的加重檔,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內量刑,一審法院判了三年,已是該檔的最低刑。但對象是輔警,不構成襲警罪,只能適用妨害公務罪,最高刑就是三年。
但請注意,二審改判一年一個月,不是因為對方是輔警所以當然輕判,而是因為多個從寬情節疊加的結果。
首先,罪名從襲警罪糾正為妨害公務罪,量刑上限從七年降到了三年,這是法律定性的問題。其次,二審期間江某祥家屬積極賠償了15萬元,遠超一審判決的11萬余元,取得了被害人鄒某某的諒解;同時江某祥認罪認罰,態度誠懇。正是在這些情節的基礎上,才將刑期從三年降至一年一個月。
如果江某祥沒有賠償、沒有取得諒解、沒有認罪認罰,即便定性為妨害公務罪,也可能在三年內判處較高的刑期,比如兩年半甚至接近三年。本案量刑的改判,靠的是賠償諒解和認罪認罰的組合。
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
關注我,一個只說真話的靠譜律師@李肖峰
Tel:1391068512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