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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在某中醫藥研究院工作期間,秘密竊取單位客戶交易信息,并向他人出售牟利,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被告人張某手機中發現16000余條客戶交易信息。后被告人張某被法院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現羈押于伊川縣看守所。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取的本單位客戶訂單信息,是否應當認定為“交易信息”,能否認定其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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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交易信息16000余條,并向他人出售牟利,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處罰。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后較為典型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雖然被告人自愿認罪,但在偵查階段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系初次犯案,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金額不大,涉及的公民個人信息量相對不多,無逮捕必要而未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以此為由對張某取保候審。在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也并未指控被告人張某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這也反映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案件審判實務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社會危害性及“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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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民個人信息準確分類,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精準定罪量刑的關鍵。
面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態勢,2015年11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對罪狀進行了修改完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以“情節特別嚴重”為法定加重情節。但對于何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也導致司法實踐中認定的隨意性。
為更加精準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解釋》對“情節嚴重”的入罪要件劃分為信息類型和數量、違法所得數額、信息用途、主體身份、前科情況5類,每一類中規定了具體標準,又將“情節特別嚴重”劃分為“數量數額標準”“嚴重后果”兩類情形。
就信息類型和數量來說,按照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解釋》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特別敏感信息,包括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此類信息50條以上即可達到“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第二類是一般敏感信息,包括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此類信息入罪標準為500條;第三類則是除一、二類外的一般公民信息,入罪標準分別為5000條以上。數量未達上述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以及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也被認定為“情節嚴重”。伊川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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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兩點:(1)十倍關系的數量數額標準。即比照“情節嚴重”,根據信息類型不同,特別敏感信息數量達到500條以上、一般敏感信息5000條以上、其他個人信息50000條以上;或是違法所得50000元以上。(2)嚴重后果標準。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不良后果”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但在《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沒有對每類信息的認定要素予以明確,這也是本案涉及個人信息是否屬于“交易信息”有爭議的原因。
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應當結合信息特點、信息價值、對信息主體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按照文義解釋,“交易信息”是指雙方以貨幣及服務為媒介進行價值交換過程中所產生的信息,如果涉案信息具有買賣雙方具體的交易記錄,如交易雙方身份信息、訂單商品名稱、數量、金額、交易時間、成交狀態等,具有較大商業價值,能夠對商業運作及交易雙方產生不利影響,即可認定為“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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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取并出售的客戶訂單信息應認定為“交易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通過破解系統管理員密碼,竊取并已經部分出售的信息是公司系統內最近3天成功訂購保健品的客戶信息,項下包括下單時間、訂單性質、收貨人、貨款金額、總金額、訂單狀態、客服代表、發貨地址、產品明細、客戶電話、郵編等具體信息。在受害單位“電視營銷—貨到付款”的營銷模式下,買受方別有用心利用訂單信息,搶先發貨進而導致受害單位收到大量退單,給受害單位造成大量的經濟損失。同時受害單位頻繁收到客戶投訴“收到貨物與電視營銷中描述貨物不一致”,給受害單位的商業信用帶來不利影響。據此,應當認為被告人張某非法竊取并部分出售的客戶信息具備“商業價值”并已經影響受害單位商業運作模式,應當認定為“交易信息”。且按照《解釋》規定,非法獲取交易信息5000條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從公司系統竊取客戶訂單信息16000余條,已遠遠超過5000條。加之被告人曾非法出售信息200多條,非法獲利人民幣5000元,應當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伊川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伊川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伊川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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