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紀委通報了一起引發關注的案例:某市農業農村局公務員張某,在職期間私下經營一家物流公司,2024年3月退休后,又未向原單位報告,便去外省與人合伙開辦食品公司并擔任董事長。最終,紀委認定其在職和退休后的行為均違反廉潔紀律,受到黨紀處分,違法所得也被收繳。
很多人不理解:一個普通科員,沒利用職權,業務與原單位無關,為什么也算違紀?下面咱就詳細的來說說這里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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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職經商:不論是否用權,一律禁止
有人以為,只要不以權謀私、不耽誤工作,業余搞點副業沒大問題。這種想法很危險。按照黨內紀律處分條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中的“經商辦企業”,核心只看兩點:一是違反了相關規定,二是確實實施了經商行為。兩者成立,即構成違紀。是否利用職權、是否實際盈利,都不是必要條件。
早在1986年,中央就明確要求:黨政機關干部職工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一律不準在企業擔任職務。這是全面禁止,沒有“未利用職權可免責”的例外。原因在于,一旦干部涉足商業,即便再謹慎,也難免擠占工作精力,更容易讓公眾對公權力產生聯想。紀律的初衷,是從根源上切斷權力與利益的不當連接。
二、退休后經商:不能兩頭占
有人覺得,退休后組織就管不著了。事實并非如此。雖然《公務員法》只規定了退休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去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但中組部2013年的文件進一步明確:退休干部想去企業任職,無論是否在轄區外、業務是否相關,都必須事先向原單位報告,經組織同意。更重要的是,一旦批準去企業任職,行政、工資關系就得轉出,不能再保留公務員身份和相應退休待遇。換言之,不能一邊領著國家退休金,一邊在企業當老板拿分紅。張某退休后未放棄待遇就直接開公司,本身就是違規,跟公司在哪、做什么業務無關。
需要強調的是,這些規定適用于全體黨政機關干部,不分領導與否、職務高低。普通科員沒有例外,張某正是例證。
三、幾點提醒
第一,在職期間絕對不要碰任何經商辦企業的事。開公司、入股、實際參與經營都不行,不要心存僥幸。第二,退休后想發揮余熱,務必先走程序。向原單位報告、獲得組織同意,并且去了企業就不能再保留退休待遇。第三,不要拿“沒利用職權”“業務不相關”當借口。紀律要求的是提前切斷不當連接,而不是等出了問題再管。
歸根結底,組織對干部的要求清晰而堅定:干干凈凈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經商發財的路很多,但既然選擇了當公務員,就要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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