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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耿同學近一個月內連續舉報多所高校“杰青”“長江學者”學術造假,到同濟大學迅速對王平作出免職降級處理、中山大學當天啟動調查,這些事件并非孤例,而是一種反復出現的系統性現象。每次查處一起“杰青”造假,輿論都會呼吁加強誠信教育、完善事后懲罰,但造假行為依然層出不窮。這說明,單純依靠道德倡導或個案追懲,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真正值得反思的是:杰青這一頭銜本身,是否恰恰是催生造假的制度根源?如果承認前文所述的邏輯,在現有評價周期內,不造假幾乎不可能成為杰青,那么杜絕學術造假最直接、最徹底的辦法,就是取消杰青評選。
杰青制度的核心問題在于,它人為設定了一個極短的年齡窗口和極高的成果門檻。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的申請年齡上限通常為45周歲,而要在四十歲出頭就擁有多篇Nature、Science、Cell等頂刊論文,意味著學者必須從博士畢業后的十幾年間保持超常產出。但基礎科學研究有其客觀規律:一項原創性工作從構思到驗證,再到同行評議和發表,往往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久。若遭遇實驗重復失敗或審稿周期延長,時間成本還會進一步上升。杰青評選卻無視這一規律,把“多快好省”當作評價標準。當一個學者發現自己按正常節奏無法在截止年齡前湊夠“杰青級”成果時,數據修飾、圖片復用、甚至憑空編造就成了“理性選擇”。不是這些人天生道德敗壞,而是制度把誠實的人逼到了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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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有人會主張,可以通過加強事后追懲來遏制造假,比如像同濟大學那樣解聘第一作者、降職降級通訊作者。但這種做法治標不治本。因為造假一旦被發現,對當事人而言固然是毀滅性打擊;但造假若未被發現,獲得的回報,杰青頭銜、院士候選人資格、千萬級科研經費、學術話語權,卻足以讓人鋌而走險。從耿同學舉報的案例看,王平、陳佺、康鐵邦、蘇佳燦等人均為資歷深厚的學者,他們不可能不知道造假的后果,但仍然在論文中留下小數點后兩位完全相同這樣低級的痕跡。這說明,在杰青評選的巨大利益面前,事后懲罰的威懾力已經被完全沖抵。只要杰青頭銜仍然是學術生涯中難以替代的“通行證”,就會不斷有人甘愿冒險。
取消杰青,并非否定對優秀青年學者的支持,而是取消一個具有強烈排他性、時效性和扭曲激勵效應的頭銜競爭。替代方案可以是擴大面上基金資助強度,建立以代表作和長期學術貢獻為核心的評價體系,不再設置45歲的年齡紅線,不再要求“若干篇頂刊”的硬性指標。當學者不再需要為了趕在40歲前“達標”而倉促發表、甚至捏造數據時,學術造假的最大制度性驅動就消失了。耿同學連環舉報所揭開的問題實質,不是少數人的道德瑕疵,而是一個系統性困局:杰青制度篩選出的并非最優秀的科學家,而是最善于在期限內完成“成果生產”的人,而造假恰恰是最高效的生產方式。因此,杜絕學術造假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加大查處力度,而是取消杰青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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