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在司法網絡拍賣實務中經常會有,司法網拍公告未明確約定稅費承擔方式的情形。
那么,司法網拍公告未明確稅費承擔,且該稅費與權屬變更無關的,究竟應由誰承擔?
最高院在《成都金創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愛華康復醫院有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網絡司法拍賣中拍賣公告未明確且與權屬變更無關的稅費,屬于超出買受人預見的稅費,應由法定納稅人承擔。
本案焦點:《拍賣公告》第六條約定買受人承擔過戶辦理過程中買賣雙方的一切稅費及補交稅費,金創盟公司作為買受人,是否應承擔愛華醫院補交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結合文義、體系、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解釋。首先,從文義看,公告約定的買受人承擔稅費,限定為“辦理權屬變更過程中涉及的”,且列舉了所得稅、契稅等與過戶相關的稅種。而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該稅種是土地使用權人實際占用土地時的法定義務,與權屬變更無關,不屬于“辦理過程中”的稅費,也未在列舉范圍內,故不屬約定承擔范疇。
其次,從體系解釋看,公告第六條前兩句均圍繞“權屬變更手續辦理”展開,第三句的稅費約定應限定在該語境下,不包含權屬變更之外的稅費,案涉城鎮土地使用稅顯然不在此列。
從交易習慣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看,根據《網拍規定》,法院及被執行人應披露拍賣財產的權利負擔和瑕疵。本案中,愛華醫院未披露城鎮土地使用稅欠繳情況,公告和評估報告亦未提及,金創盟公司基于披露信息,無法預見該筆稅費。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競買人無法自行查詢被執行人欠稅信息,此時要求其承擔該筆157萬余元稅費,有違公平。同時,競買人對網拍稅費的合理預見僅針對權屬變更本身,未經特別說明,不應要求其承擔超出預期、屬于被執行人法定義務的稅費。
依據《網拍規定》第三十條,網拍本身形成的稅費由法定主體承擔,與權屬變更無關的稅費,更應由法定納稅人承擔,除非有明確特別約定。案涉城鎮土地使用稅系愛華醫院作為土地使用權人的法定義務,與權屬變更無關,故應由愛華醫院承擔,金創盟公司無需承擔。
周軍律師提醒,司法網拍中,買受人承擔的稅費應限定為權屬變更相關范疇。被執行人應如實披露欠稅等瑕疵,法院應明確稅費承擔約定;競買人參與競拍前,可要求法院及被執行人補充披露相關稅費信息,避免承擔無關稅費。遇到此類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