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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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異議之訴實務中,部分被執行人會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房屋買賣事實、偽造交易憑證,由他人以“房屋買受人”名義提起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以逃避債務、規避財產被查封處置。
那么,當事人捏造房屋買賣合同,以“買受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阻礙強制執行的,是否構成虛假訴訟?該行為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侯某某訴某發展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明確: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捏造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以“房屋買受人”名義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目的是阻礙法院強制執行、逃避被執行人債務的,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該行為不僅會導致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行為人還將被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需賠償申請執行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本案焦點問題為,侯某某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房屋買賣合同,以房屋買受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阻礙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其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曹某、曹某某系案涉動遷房的權利人,二人對外負有債務,案涉房屋后續被法院預查封。為逃避債務、阻礙房屋被執行,曹某、曹某某與侯某某惡意串通,簽訂一份無落款日期的虛假房屋買賣合同,虛構侯某某向二人購買案涉動遷房的事實。侯某某向曹某賬戶匯入兩筆各70萬元的款項,隨后該兩筆款項又分別匯回侯某某本人及其關聯方賬戶,制造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假象,曹某亦出具虛假收款收據。后侯某某以其系案涉房屋合法買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利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對案涉房屋的執行,并確認房屋歸其所有。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承認,并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簽訂合同實為他人債務作擔保。
據此,侯某某與曹某、曹某某惡意串通,捏造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虛構購房事實,以買受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目的是阻礙法院強制執行、幫助曹某等人逃避債務,屬于典型的虛假訴訟,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其行為應依法受到懲處。
周軍律師提醒,捏造房屋買賣關系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是明確的違法行為,申請執行人發現此類虛假訴訟行為的,應及時收集證據,向法院舉報。參與虛假訴訟的行為人,無論作為原告還是相關利害關系人,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遇到執行異議之訴、虛假訴訟認定、逃避執行維權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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