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后還能“撤回”嗎?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11月,甲公司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小張從事理財經理崗位,月工資為6000元。
2022年9月19日,甲公司向小張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公司業務調整決定于同年9月22日解除與小張的勞動合同。但是,小張收到函件后表示不同意。
2022年9月22日,甲公司向小張發送“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協商未達成一致,勞動合同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的通知,小張回復“不接受恢復勞動合同”。隨后,小張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裁決,甲公司支付小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萬余元等。甲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已向小張作出解除通知,故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
法院認為,甲公司主張“撤回解除通知可發生勞動合同恢復的法律效力”,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甲公司系以公司業務調整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認為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小張賠償金8.4萬余元等。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過程中,甲公司辯稱,其并沒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從事理財經理工作,后因多種因素,該部門的業績一直處于下滑狀態,公司確實想跟小張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發函。但是,小張收到函件后表示不同意。
甲公司認為,其跟集團工會溝通后,已在發函當天撤回了擬解除的函件,表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故解除行為未生效。在小張此后未到崗的情況下,甲公司也一直催促其上班。另,小張也領取了國慶節福利,甲公司客觀上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對此,小張辯稱,解除權是單方形成權,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意思表示送達小張時,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甲公司作為違法解除的提出方無權單方撤銷解除通知。
二審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賠償金,因甲公司向小張發出了解除通知,且其所述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不能成立,又其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導致解除行為不發生效力,故一審法院判令支付賠償金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工人日報、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 成嘉怡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崔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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