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網友咨詢:
在破產案件中,哪些財產屬于債務人財產?
崔國霖律師解答: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及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實踐中,無論是債權人、債務人還是利害關系人,最核心的爭議往往圍繞“哪些財產能納入破產清算范圍”展開,明確破產財產的界定標準,是保障破產程序公正高效推進的前提。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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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國霖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三)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崔國霖律師
北京德恒(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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