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陽江市民韋某某反映,其涉及的一起留用地合作開發居間合同糾紛歷時近八年,經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其要求返還100萬元居間前期經費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該案因合同主體認定、退款效力、舉證責任分配及回避制度等問題引發關注,當事人對裁判公正性提出質疑。
2018年5月4日,韋某某以廣東菘某泰置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菘某泰公司)名義,與李某某簽訂留用地合作開發居間協議。協議約定:韋某某支付100萬元前期經費,李某某負責完成留用地數量確認、選址調規等居間工作。當日,韋某某通過菘某泰公司負責人陳某某賬戶向李某某轉賬100萬元。事后,菘某泰公司與陳某某方均出具書面說明,確認該筆款項實際出資方為韋某某,與公司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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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記錄,韋先生提供)
協議履行期間,李某某雖促成相關方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但始終未能完成留用地調規、項目落地等核心義務。2021年底,因項目長期停滯,雙方協商終止協議并約定李某某全額返還100萬元。
根據約定,李某某應向韋某某本人或其書面授權的指定賬戶退款。然而,2022年,李某某在未取得韋某某任何書面授權、亦無菘某泰公司正式收款委托的情況下,分6次以現金形式將100萬元交付給該公司僅持股4%的小股東譚某某,并由譚某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收據。韋某某方認為,此次交付既無合規委托手續,又采用明顯不符合正常交易習慣的大額現金方式,對該退款的效力并不認可,并明確表示從未予以追認。
因李某某未向韋某某返還相關資金,2026年1月,韋某某向江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某返還100萬元本金及資金占用利息。同年4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菘某泰公司為案涉居間合同實際委托人,李某某向譚某某付款的行為視為已完成退款義務,駁回韋某某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對韋某某提交的關于100萬元資金屬于其個人所有、簽約及付款均為個人行為的證據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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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韋先生提供)
判決作出后,雙方就案件核心問題產生爭議。韋某某方認為,案涉協議未加蓋公司公章,資金為個人所有,一審認定菘某泰公司為委托人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譚某某無合法收款授權,大額現金交付不符合交易規范,退款行為有效性認定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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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協議,韋先生提供)
此外,本案審理程序的公正性存在疑問。據韋某某方反映,承辦法官與江城區法院原院長曾存在工作上的上下級關系,而案涉款項的收款人譚某某系該原院長的親屬。依照相關回避制度,在上述情形下承辦人員應當主動回避。因承辦人員未就該回避事宜作出回應與說明,韋某某方對案件裁判的中立性存疑。
韋某某認為此類維權結果不僅難以獲得認可,也可能對返鄉創業、回歸投資的商人產生負面影響。截至目前,相關爭議尚未解決,韋某某方表示將繼續維權,要求李某某返還100萬元本金及資金占用利息,同時要求譚某某返還其占有的款項,并請求有關部門對本案裁判的合法性進行核查,作出公正判決,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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