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2026年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6〕18號),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依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制定,作廢了《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同時,《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在保留納稅人提供“四技”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基礎上,增加了非企業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的新規定。
各企事業單位需注意在新增值稅法下,防范各種類型技術合同可能面臨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印花稅等稅種的涉稅風險,應嚴格遵循稅收政策依據,明確不同合同的認定范圍和要求,避免出現稅務風險。
技術合同認定關注事項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6〕18號)規定,合同主體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政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負責判斷是否屬于技術合同、是否符合技術合同的分類要求、審核技術合同成交額和技術交易額、出具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現將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的認定條件及范圍梳理如下:
![]()
![]()
![]()
![]()
技術合同登記涉及的重要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
1、免稅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征稅具體范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附件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關范圍內的業務活動。具體包括:
(1)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轉讓。
(2)研發服務,也稱技術開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3)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工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因此,如果納稅人未能正確進行技術合同登記或未能提供符合規定的書面合同進行認定,可能會導致無法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而產生額外的稅負。
2、簡易計稅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非企業單位(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規定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實務中,非企業單位(如: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在日常運行中會因為會計核算不完善、進項稅抵扣鏈條不完整、部分項目屬于“半研發半服務”,很難嚴格滿足增值稅免稅優惠的條件。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優惠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增值稅優惠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一旦非企業單位放棄稅收優惠按照6%的一般方法計稅,必將造成稅負上升。因此,增值稅政策允許非企業單位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反而能有效降低這些單位的實際稅負。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納稅人自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期限屆滿后,自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再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3、企業單位和非企業單位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差異比較
![]()
備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除銷售、出租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增值稅應稅交易,依照3%征收率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和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科技部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司聯合發布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2.0版)》規定,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項目應簽訂合同,委托、合作研發的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其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2、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
![]()
因此,企業需要確保技術轉讓合同符合規定的范圍,并且經過科技主管部門的認定登記,否則可能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優惠。
(三)印花稅
1、準確區分不同稅目
印花稅政策規定,應稅技術合同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其他專業項目。
![]()
2、嚴格界定技術合同金額
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因此,企業在享受技術合同稅收優惠時應注意合同的類型、合同內容以及相關認定登記手續的完成情況,避免產生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案例
案例 1:
因不能提供委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研發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西稅二稽罰:﹝2024﹞XXX號
行政處罰相對人:中XXX(西安)電子有限公司
處罰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處罰金額(元): 894,888.87
處罰日期:2024年11月26日
違法事實:通過對你單位提供的賬簿、憑證、報表等涉稅資料的檢查核實
1.你單位存在房屋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技術合同未足額申報繳納印花稅問題;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應補繳租賃合同印花稅合計279.20元、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合計8,580.19元、購銷合同(買賣合同)印花稅合計12,292.72元、技術合同印花稅合計2,352.70元。
2.檢查中發現你單位
(1)委外研發的研發費用,2021年、2022年中XXX(西安)電子有限公司與北方電子研究院XXX有限公司等8家委托單位簽訂的研發技術合同但不能提供委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故上述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2)其他內容省略。
違法行為類型:逃避繳納稅款
處罰結果: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罰款,罰款合計894,888.87元,其中企業所得稅罰款883,136.42元,印花稅罰款11,752.45元。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案例 2:
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不準(技術合同未登記),造成在賬簿上多列支出被處罰
丹稅二稽罰:﹝2025﹞XXX號
行政處罰相對人:遼寧XXXX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處罰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丹東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處罰金額(元):187,695.93
處罰日期:2025-08-15
違法事實:
1、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不準確
(1)委托研發合同未登記。你單位 2023 年委托研發所發生費用 233,508.22 元,對應的技術合同未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按規定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應調增2023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86,806.58元。
(2)其他內容省略。
違法行為類型:在賬簿上多列支出
處罰結果:罰款187,695.93元
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
天職稅務的風險提示
根據以上稅收政策和稽查案例的分析,各企事業單位在享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時,均應取得工信部門或科技部門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同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相關政策對不同技術合同的分類和認定條件有嚴格的要求,凡未按規定分類或未滿足認定條件的技術合同,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合規合同,將會對企業合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產生不利影響。
各企事業單位需結合新增值稅法及其配套文件和其他稅種稅收政策的變化,關注不同技術合同的認定條件,明確技術合同范圍,確認技術合同登記備案情況,準確辨別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避免產生稅務風險。
【參考政策】
1.《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的通知》(工信部科〔2026〕18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4年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廳科火函〔2024〕302號)
3.《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 的通知》(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 發布日期:2022-10-28)
4.《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 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備注:根據2026年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6〕18號),本文自2026年3月1日起廢止。
5.《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備注:根據2026年1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6〕18號),本文自2026年3月1日起廢止。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
天職國際稅務質監與技術支持部
免責聲明:本文是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寫,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審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更不可用于任何商業用途。閱讀者應區分具體情形,合理運用執業判斷進行分析。本所及相關編寫人員不對依據本資料采取或不采取行動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如欲轉載本文,務必原文轉載,不得修改,且標注轉載來源為:天職國際官方微信公眾號。如需修改內容,需要獲得天職國際的書面確認。
— THE END —
?本文由審計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發布。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審計之家」 事務聯系方式
社群、投稿、內容和商務合作
微信號:shenjizhijia1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