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極目新聞報道,王女士(化姓)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6年,工作期間視力發展成了一級視力殘疾,處于失明狀態。她先被公司降薪免考勤,后又被要求打卡卻不告知打卡地點,最終因“曠工”被開除。日前,東湖高新區法院認定公司惡意制造曠工,判決賠償20余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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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2023年先與王女士協商降薪離崗,約定無需考勤。2024年突然通知必須考勤打卡,卻不告知打卡地點。然后默默記錄四個多月“缺勤”,以曠工為由解除合同。環環相扣、步步驚心的設伏,甚至帶有玩弄人心的色彩。當初無實質性考勤要求時,入局者恐怕還會感佩企業的“特殊關懷”。但最終將人掃地出門,毫不留情。整個過程讓人齒寒心冷。
一家把心思放在研究如何對付員工的企業,很難讓人相信會在精研產品和改善服務上下工夫。違背基本人道關懷,設局規避責任,折射出這家公司“甩包袱”的扭曲價值觀。
員工在工作中患病、受傷或致殘,企業本該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必要保障義務。即便是員工私人原因導致工作不便,企業也該有責任擔當,至少不該設絆子刁難員工。員工是企業發展的核心和根本,善待每一位員工,尤其是患病、遭遇困厄的員工,風雨同舟,才能行穩致遠。反之,無視法律、欺負員工,即便短期獲利,終會失去人心和市場。
這不僅是道義要求,也是法律責任。勞動法規定,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大可依法辦理,為何要悄悄地耍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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