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規范旅行社經營和導游執業行為,切實維護旅游者及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有序、文明的旅游市場環境,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印發了《旅行社經營行為“十個嚴禁”》《導游執業行為“十個嚴禁”》。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監督檢查,加大宣傳引導和執法力度;各旅游行業協會要切實履行行業自律職責,組織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認真學習、嚴格落實,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強化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旅行社經營行為“十個嚴禁”
為深入推進旅游市場秩序集中整治,全面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切實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區旅游市場綜合治理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定。
1.嚴禁組織不合理低價游、零負團費。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以低于成本價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人頭費、團隊分成等不正當利益,不得將經營成本轉嫁給旅游者、導游。
2.嚴禁誘導、欺騙、強迫、變相強迫消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不得采取包廂洗腦、限制停留時間、甩團、降低服務標準、歧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交易。
3.嚴禁簽訂陰陽合同、虛假宣傳、隱瞞重要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不得與旅游者簽訂虛假合同、陰陽合同,不得使用不規范格式合同;應當如實載明行程、購物、自費項目等關鍵信息。
4.嚴禁擅自轉團拼團、變更行程、降低服務標準。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增減游覽項目、更換住宿餐飲及車輛、縮減游覽時間、降低服務標準。
5.嚴禁出租、出借、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嚴禁出租、出借、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嚴禁掛靠承包、一社多牌、虛假主體、“僵尸社”等違規經營行為;服務網點(門市部)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6.嚴禁違法聘用導游、侵害導游合法權益。不得聘用未取得電子導游證、導游證已過期或者被暫扣、吊銷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不得要求導游墊付團費或者向導游收取、變相收取費用;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會保險。
7.嚴禁與履行輔助人串通收受或給予商業賄賂。不得與購物場所、自費項目經營者惡意串通,以回扣、傭金、人頭費、停車費、茶水費、好處費等形式輸送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堅決斬斷“以購養游”利益鏈條。
8.嚴禁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條,旅行社不得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不得租用不具備合法資質、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客運車輛、船舶;不得選用無資質、嚴重失信的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等供應商;不得組織旅游者前往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不得安排旅游者前往未開發、未開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違規安排高風險旅游項目。
9.嚴禁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應急處置缺位。依法依規及時交存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嚴格履行行前說明、安全提示、風險告知、安全防范義務;發生突發事件、安全事故,應當及時處置并按規定報告。
10.嚴禁安排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項目或活動。不得組織、安排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項目或活動。
導游執業行為“十個嚴禁”
為深入糾治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突出問題,從嚴規范導游執業行為,切實維護廣大旅游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導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1.嚴禁無證、未經委派或超范圍執業。嚴格踐行《導游服務規范》,執業期間應當佩戴導游身份標識,主動承擔文明旅游宣傳、服務與引導職責,自覺維護導游職業良好形象;嚴禁未取得電子導游證、不具備領隊資質從事導游、領隊活動;嚴禁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接團。
2.嚴禁擅自變更行程、甩團或中止服務。嚴禁擅自增減旅游項目、中途終止導游服務、壓縮游覽時間、甩團甩客,須嚴格按照旅游合同約定及行業服務質量標準提供規范服務。
3.嚴禁強迫、變相強迫、誘導欺騙消費。嚴禁以不安排食宿、限制人身自由、威脅、侮辱、甩團等方式強迫或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嚴禁虛構誤導、隱瞞強制要求、設置消費陷阱。
4.嚴禁收受商業賄賂及不正當利益。嚴禁與購物店等履行輔助人串通,收受回扣、傭金、人頭費、進場費、返利等不正當利益。
5.嚴禁兜售物品、索要或變相索要小費。嚴禁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推銷產品;嚴禁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索要小費、財物。
6.嚴禁安排不合格經營場所與項目。嚴禁安排、推薦無資質、被列入黑名單、存在安全隱患或嚴重失信的購物、餐飲、住宿、交通、游覽等經營單位及項目。
7.嚴禁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項目或者活動。嚴禁組織、安排或誘導游客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及其他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活動。
8.嚴禁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與發表不當言論。不得發表危害國家利益、損害民族尊嚴、違背社會公德的言論;不得煽動對立、造謠傳謠。
9.嚴禁服務態度惡劣、侮辱刁難游客。嚴禁歧視、辱罵、恐嚇、刁難游客;嚴禁服務粗暴、推諉扯皮,破壞旅游服務秩序與行業形象。
10.嚴禁不履行安全提示、應急處置與報告義務。導游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執業規范,全程履行游客安全提示義務,針對行程路況、天氣變化及地質災害預警等信息,須第一時間向旅游者進行風險告知;對高風險旅游項目及未開發、未開放的區域,要明確勸阻,禁止前往;遇突發情況,須迅速啟動應急處置流程,并按規定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圖文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
▍圖文整理:宣傳和對外交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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