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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張秀山,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漢族, 住榆林市榆陽區開發區藥監局家屬院三號樓4單元201室。
被舉報人:張鵬,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漢族,中共黨員,米脂縣工商局副局長,住該縣公園路。
舉報事實
一、違規行為:
2011年間,張鵬在橫山區草海則開發土地,李宏飛分別于3月27日 、4月3日分別轉賬34萬元、16萬元,計五十萬元,入股張鵬的土地開發。
張鵬在榆林市晶鑫汽貿有限公司投資一百萬元,并由其接管銷售;榆林市永昌汽貿有限公司,張鵬占股40%,公司成立后未經營,經張鵬同意后轉讓他人。
張鵬從事經營從2010年起至2017年期間,在單位不考勤、不上班,工資及一切待遇都享有,吃喝玩樂,存在吃空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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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1年間,張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0萬元,其中有李增軍20萬元、舉報人張秀山40萬元(發生糾紛)、姬愛民30萬元、申連周50萬元、劉勇100萬元,馮志堅10萬元。 張鵬200萬元,投資入股鄂爾多斯東勝鑫源煤礦,后轉為高息放貸。
2010年張鵬高息放貸,給煤礦老板宋云山、馬成仁放高利貸一千二百萬元,日息一毛,12天獲息144萬元。
三、舉報虛假訴訟。
沒有任何貸款手續張鵬捏造虛假事實由米脂縣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464號民事判決,判由被告張繡山(舉報人)償還原告馮亞軍(從不認識)人民幣40萬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2%,從2013年1月9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該案,張鵬(被舉報人)為第三人。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張秀山(舉報人)履行了判決,金額為780000元。該案在審理中,原告馮亞軍始終沒有到案,執行中執行款項全部由被舉報人張鵬領取,該案實際上屬于虛假訴訟。
根據上述判決,形成了張秀山向馮亞軍借款40萬元, 被張鵬吸收為存款,至今占為己有。
執行中,張秀山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被羈押,張鵬趁人之, 危,持自書白條向張秀山之子索要135669元,其子轉賬予以支付,構成詐騙。
四、財產來源不明。
張鵬在西安曲江有房產兩套,一套120平方米、一套170 平方米;榆林二完小旁邊房產一套、龍鳳小區3-4單元房產一套、榆林市膚施路繡園小區B座房產一套、米脂房產數套榆林市比亞迪4S店股東;榆林西一路凱悅大酒店老板名下投資的房地產三處有張鵬的份子,來源不明。
綜上所述,被舉報人張鵬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從事經營活動,違反了黨規政紀,應當予以嚴查處理;特別巨多的財產來源不明,應當予以查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假訴訟、詐騙行為應當移交公安機關偵辦,并由張鵬清償張秀山被吸收存款及利息,返還張秀山之子被騙款,以維護舉報人. 的合法權益。
此致
米脂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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