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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正是出游好時節。在此提醒廣大游客:理性規劃行程,增強防范意識,文明綠色出行,共度平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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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安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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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峰避開擁堵,合理規劃行程
“五一”假期出行集中,請提前關注途經地、目的地天氣、交通狀況及景區開放情況、門票預約措施,合理規劃出行時間和路線,盡量避開高峰時段和擁堵路段;不前往未開發開放、缺乏安全保障的“野景點”“私設景點”,謹慎選擇“網紅打卡點”;出境游客請密切關注目的地安全形勢,避免前往高風險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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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天氣變化,防范意外風險
當前正值季節轉換,部分地區氣溫波動較大,易出現雷雨、大風等強對流天氣,山區、河谷等區域游覽時需警惕山洪、泥石流等突發災害,請注意適時增減衣物,防范季節風險;自駕游客請提前檢查車輛狀況,遵守交通規則,杜絕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牢記“上車系好安全帶、上船穿好救生衣”,遇惡劣天氣應減速慢行。
量力選擇項目,嚴守安全規范
“五一”期間,登山、涉水、高空、高速、探險等戶外項目深受歡迎,請根據自身年齡、健康狀況理性選擇、量力而行,不盲目追求刺激,參與前務必閱讀安全提示,全程穿戴好安全裝備,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范,聽從專業人員指導,不做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舉動。參加夜游、燈會等人員密集活動時,注意觀察疏散通道,服從現場指揮,防止擁擠踩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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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理性出游,警惕消費陷阱
參觀游覽時,做到文明禮讓、有序參觀,保護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跡,倡導低碳節約、綠色出游。參團旅游請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簽訂規范合同,警惕“不合理低價游”和社交媒體上發布的所謂“優惠購票”“內部通道”等虛假信息,建議提前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妥善應對突發情況,依法理性維護權益
入住酒店、民宿時,請了解熟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如遇惡劣天氣、交通延誤、突發事件等情況,請保持冷靜,聽從相關部門和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有序避險。必要及時報警求助。
旅游投訴請撥打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
在海外遇有緊急情況,請撥打當地報警電話并就近聯系中國駐外使領館獲取領事保護(外交部全球領事保護與服務應急熱線:+86-10-12308或+86-10-6561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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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務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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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警惕“出行產品”與“旅游服務”的邊界混淆
消費者陳先生熱衷滑雪運動,常年在某雪具店購置裝備。后通過該雪具店推送的微信小程序,購買了一款“日本滑雪五日游”產品,因個人原因需取消行程,雙方就退費事宜產生糾紛。
經核查,涉事公司主要通過微信小程序及各類廣告渠道,向消費者提供運動裝備銷售、國內外單項體育活動(如滑雪)組織參與等服務,其產品核心為體育體驗,并不包含景區游覽、景點參觀等傳統旅游核心項目。行程中的機票、火車票及住宿服務,消費者可自主預訂,涉事公司僅提供代為訂購的輔助服務。需明確的是,該公司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其售賣的上述產品不屬于旅游產品,此次糾紛不適用旅游行業相關監管規定。在此提醒游客,應妥善留存交易記錄、溝通憑證等相關依據,可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管部門尋求幫助,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提示:隨著消費升級與商業模式創新,“旅游+X”復合型消費產品日益增多,涵蓋摩托車愛好者的摩旅、養生人群的體檢之旅、茶文化愛好者的茶旅、滑雪愛好者的專項體驗之旅、退休群體的康養旅居等多種形態。這類產品多由各行業企業依托自身資源衍生打造,核心訴求聚焦于各行業的專項體驗,并非傳統意義上以景區游覽、觀光度假為核心的旅游服務,市場品質參差不齊、魚龍混雜,既有合規優質的產品,也不乏濫竽充數、規避監管的亂象。
為保障消費安全,建議消費者在選購產品時,務必提前核實經營主體的資質。若涉及旅游服務,需確認商家是否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非旅游類專項產品,要核查其對應行業的經營資質及市場信譽。同時,全程留存合同、付款憑證、宣傳材料等相關依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一旦發生消費糾紛,精準找對相關上級主管部門——旅游類糾紛可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投訴,一般消費糾紛可向市場監管或消費者協會求助,確保訴求得到高效、精準的協調處理,切實守護自身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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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郵輪旅游易受天氣影響行程
游客孟先生通過旅行社預訂了“郵輪半自助游”。然而,在出行前夕,氣象臺發布了臺風預警。游客多次向旅行社詢問是否取消或延遲行程,旅行社最終決定延后一天啟程。啟航后,船方以無港口可供郵輪停靠為由,將部分岸上觀光行程取消。孟先生認為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擅自改變行程,要求全額退還旅游費并三倍賠償;而旅行社則認為其已盡到提示義務,因臺風影響,為保障安全,調整行程是合理的,且已及時通知游客,并協調郵輪公司及時退還了縮短行程的費用。
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服務機構,在面臨不可抗力時,應迅速、準確地制定決策以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權益。同時,游客也應理性看待不可抗力對旅游行程的影響,尊重旅行社的合理調整。旅行社在締結合同時無法預料臺風的生成及影響范圍。
提示:《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行程的,合同變更后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游者。
旅游合同行程確認單上,旅行社應載明郵輪公司有權根據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調整或改變行程,并明確船長享有最終決定權。這是從保障郵輪上全體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角度出發的合理規定,應當得到游客的理解和尊重。面對不可抗力對旅游行程的影響,雙方應理性溝通、依法處理,共同維護旅游市場的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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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旅行社代訂服務需確認
游客馬女士等三人通過旅行社預訂總價5800元的三亞的自由行產品(機票+酒店)。馬女士對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表示不滿:1、旅行社未按委托事宜訂購機票,直至其在航空公司值機之前都未發現,且無任何通知,嚴重影響行程體驗;2、旅行社未經過其的同意,擅自委托第三方轉訂機票,未達到應有服務質量;3、此次回程,因第三方未按約定提供兩大一小的相應機票,致使其共在機場滯留近3小時,凌晨3點到家,因過度勞累,周一誤工半日,對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提示:此投訴中,旅行社委托第三方票務平臺預訂機票。因第三方的原因導致未能及時出票的,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但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擔精神損失費,此費用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游客委托旅行社預訂行程,應當在簽署合同時明確航班信息、服務供應商等細節,并按約定時間及時確認相關預訂信息,避免影響出行。建議游客妥善留存溝通記錄,如發生爭議,可作為維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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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查藝寧
資料:樂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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