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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渠迪哲律師憑借對刑事證據規則的精準把握與辯護策略的靈活調整,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檢察院不起訴的有利結果。該案充分展現了專業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推動案件走向轉變的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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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看似清晰的指控路徑
當事人楊某因在網絡兼職群中接觸“代還網貸”業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電信詐騙團伙利用,其名下的網貸還款鏈接成為詐騙資金的接收渠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從偵查階段形成的證據鏈看,楊某確實實施了點擊不明鏈接、購買虛擬幣、獲取差額收益等行為,且有被害人轉賬記錄、銀行流水等書證在案佐證。按照常規辦案邏輯,此類案件一旦進入審查起訴環節,提起公訴的概率較高。當事人到案后雖如實供述,但行為的法律定性似乎難以撼動。
律師介入
從“被動應對”到“主動重構”
渠迪哲律師接受委托后,并未停留在對偵查卷宗的簡單梳理層面。通過詳細比對在案證據,律師發現:認定楊某“主觀明知”的核心依據,主要依賴其本人供述中的“知道可能是違法平臺”這一表述,而缺乏其與上游詐騙團伙存在共謀或直接聯系的確鑿證據。
基于這一發現,渠迪哲律師迅速調整辯護思路,將工作重心從“量刑辯護”轉向“情節辯護”。律師團隊同步啟動了獨立的證據復核工作,對楊某在涉案期間的網絡行為軌跡、兼職群信息來源、與平臺客服的溝通記錄等細節進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一套能夠支撐“認知程度有限、被動參與特征明顯”事實主張的輔助證據說明材料。
精準破局
以“認罪認罰+全額退賠”構建不起訴支點
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渠迪哲律師第一時間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書面的不起訴法律意見。意見的核心策略并非否定行為的事實基礎,而是圍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關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規定,從三個層面展開論證:
第一,強調楊某的涉案金額處于相關司法解釋中“情節顯著輕微”的參考區間;第二,突出楊某系被他人誘導參與、在犯罪鏈條中處于輔助地位的事實;第三,結合楊某已由親屬代為全額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書面諒解的情節,論證社會矛盾已經實質化解。
與此同時,律師積極促成楊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將坦白、退賠、諒解、認罰等多個從寬情節形成疊加效應,為檢察機關適用不起訴決定提供了充分的裁量依據。
案外交鋒
通過有效溝通推動辦案機關轉變認知
本案的關鍵轉折點出現在審查起訴期間的檢律溝通環節。渠迪哲律師多次主動與承辦檢察官進行當面溝通,提交了包括被害人諒解書原件、退賠轉賬憑證、楊某日常表現證明等在內的補充材料,并重點就“涉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已達到需要刑罰處罰的程度”這一核心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
渠迪哲律師主張:對于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已全額退賠并獲得諒解的年輕犯罪嫌疑人,適用不起訴決定既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更有利于實現教育與挽救的司法目的。這一觀點最終獲得了檢察機關的認同。
結果落地
不起訴決定背后的專業價值
2026年1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書認定:楊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具有坦白、退賠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不起訴。
這一結果意味著當事人避免了因刑事定罪可能帶來的長期負面影響,得以回歸正常生活與工作。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到不起訴決定作出,渠迪哲律師始終以證據為根基、以法律為準繩,在有限的辯護空間內找到了最有利于當事人的路徑。
不起訴決定從來不是輕易獲得的。它既需要案件本身具備法定的從寬情節,更需要律師具備在復雜證據中提煉有利事實、在法定框架內構建有效辯護策略的專業能力。渠迪哲律師在本案中展現出的審慎判斷、靈活應變與務實溝通,正是刑事辯護價值的真實寫照。對于身處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而言,一位真正理解案件走向、善于把握程序節點的律師,往往就是改變命運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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