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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數年,隨著全球人工智能(AI) 與半導體供應鏈市場需求持續火紅,2025年臺灣地區出口表現極為亮麗。依據臺灣相關主管部門最新資料統計顯示,全年出口規模達到6,407億美元,創下史上新高;其中,全年對美出口1,983億美元,占整體出口金額比重的30.9%,不但為臺灣地區最大的出口市場,而且對美貿易順差更是達到1,501億美元,較2024年的647億美元大幅成長1.32倍,更是創下史上新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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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對美國的貿易順差倍增,并非呈現“臺美”產業型態的競爭排擠,而是反映雙方產業結構之高度互補;此一現象無疑對特朗普總統“以關稅替代貿易平衡”政策的挑戰,以及對其“讓美國再次偉大”愿景之威脅。亦即特朗普上任以來在許多公開場合中,無視“臺美”雙方產業結構差異狂言指出:“臺灣偷走美國芯片產業”,其論述頗讓臺灣無法對貿易順差的劇增掉以輕心。
援引《貿易法》301條款進行調查
今年2月20日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判決特朗普總統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IEEPA)》課征對等關稅違法之后,特朗普除了表示無法同意判決理由,馬上援引《1974年貿易法》122條款,從2月24日起對全球課征為期150天的15%臨時進口附加關稅,作為替代被判決違法的對等關稅法令,3月11日特朗普再度援引該法301條款,先針對16個國家以“是否呈現產能過剩”之理由加以觀察,接著3月12日再針對60個國家以“是否涉及勞動強迫”之理由進行了解,藉此“填補”關稅架構,以落實追求公平、合理貿易之目的。
《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所調查之兩項指標:“產能過剩”與“勞動強迫”,皆將臺灣地區納入對象,無形中讓未來臺灣經濟籠罩著陰霾。盡管臺灣當局表示,今年2月13日“臺美”雙方已經完成簽署《對等貿易協議(ART)》,美方未來將會以《ART》作為因應301條款調查的基礎,甚至強調美方特別通知臺方與涉及301條款相關的調查做法,“臺美”雙方可以在《ART》或“臺美”投資合作協議既有基礎上,爭取相對較為有利待遇。
從美方公開301條款調查說明的背后目的進行觀察可以發現,其貿易調查范圍,并非以產品關稅解決貿易逆差的爭議,而是從產品稅率轉換至產業治理。美國政府希望對貿易逆差國家的產品出口結構加以處理,同時依據各國對貿易調查承諾的實際執行狀況,考量是否對美國的貿易造成限制,避免過度失衡對美國本土產業的生存造成壓力,以達到縮減美國貿易逆差,進而保障美國勞工就業機會之目的。
臺灣如何應對301條款
此意味著,臺灣地區若僅以“臺美”雙方已完成簽署的《ART》基礎作為滿足既有條件與默契,卻又無法將產業結構與勞動法規的執行狀況,提供可以被美國驗證的績效,在301條款調查程序完成后,最后仍然可能因結構失衡、法規缺失而需要接受關稅或其他限制措施。
先以“產能過剩”來說,依據臺灣相關主管部門最新資料統計顯示,2025年出口6,407億美元,其中資通與視聽產品占39.2%、電子暨零件占34.8%,兩者占整體之比重接近四分之三;同年對美國的出口則是1,983億美元,以及對美國的貿易順差創下1,501億美元,年增高達132%。最近數年隨著AI與半導體供應鏈產品需求熱絡,美國占臺灣出口金額的比重,已逐年提高至30.9%,為臺灣最大的出口市場、貿易順差來源,卻又由于對美國市場出口的高度集中與依賴,極易導致美國以“產能過剩”作為調查之理由。
也就是說,臺灣在論述上必須避免以“對美出口增長”創下新高或“對美貿易順差”突破紀錄大勢宣揚,避免被白宮轉譯為“對美貿易失衡”與“對美投資不足”形成壓力。毋庸置疑,最近數年來臺灣對美出口貿易順差的規模度及電子產業之集中度,在美國301條款調查過程中格外敏感。其背后所顯示的意義,并非僅是呈現單純貿易數據問題,而是反映臺灣在全球科技產業供應鏈生態體系中,雖受惠于美國市場需求的增加,更加容易淪為被美國要求調整貿易與產業布局之對象。
再就“強迫勞動”而言,臺灣經常將此一現象移轉至中國大陸。其實,在此之前“USTR”不斷表示,全球許多國家迄今仍然不易落實“立法禁止”兼具“有效執行”。舉例來說,去年美國海關曾經對臺灣“巨大集團”出口美國的產品公布暫扣命令,同時控訴該家公司涉及包括:濫用勞工弱勢、無視工作環境惡劣、拖欠工資、過度加班等問題。此一實例顯示,美方對臺灣產業供應鏈生態體系的勞動監督,已經從口頭暗示升級至落實執法層次。
雖臺灣勞動主管部門已經公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以及承諾在3年內積極處理制造業與漁撈業移工額外招募費、證件留置等問題,但這些書面文件,仍然難以對外證明臺灣已經完整建立防制強迫勞動措施,甚至不易說服美方呈現有效落實實際執行績效。
301調查“獨立”于貿易協議之外的政策
很顯然,301條款是美國的“單邊”貿易政策,完全授權美國總統對“不公正”或“不合理”進口限制的國家進行調查,可以對讓美國出口產品造成損失的“補貼”或“保護”國家采取任意貿易制裁措施,顯然是一個威力極強之貿易武器。凡是被美國政府調查的國家,一旦受到判定違反301條款行為,必須完全接受美國政府采取“任意”沒有邊際的貿易政策進行報復制裁。此外,在啟動301調查之同時,這些被調查的國家與美國之前簽署的貿易協議是“獨立”存在之政策。
面對美國透過《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對臺灣產業發展過程可能易被忽略的兩個盲點,包括:依賴少數就業人口支持高端科技產業所創造的對美巨額貿易順差,以及接軌國際法令之下仍存在的勞動治理破口進行調查的同時,如果臺灣當局仍然自恃憑借“臺美”雙方已經簽署《ART》,無視產能過剩及強迫勞動所延伸的問題,甚至認為美方未來將會以《ART》作為301條款調查的基礎,最后恐讓臺灣經濟付出更多代價,其風險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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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肇洋 臺灣商業會顧問 現代財經基金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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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香港經濟導報
作者:戴肇洋 臺灣商業會顧問 現代財經基金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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