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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是否可以主張返還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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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編號:C2024050600262
提問時間:2024-05-06 10:59:24
提問人:***
具體內容: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現主張返還,該類案件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用人單位讓勞動者將拖欠的養老保險和滯納金以現金的形式交至單位,由單位補繳養老保險,一種是勞動者自行補繳。上述兩種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返還應當由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和滯納金,那么上述兩種情況下案由是不當得利還是勞動爭議或者社會保險糾紛?
個人意見:
不當得利糾紛。理由:用人單位應將養老保險費用交于指定機構,但勞動者已經代其繳納,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繳納滯納金并處以罰款,但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補繳的問題。很顯然,用人單位不能因其違法行為而獲利,勞動者也不應負擔其不應負擔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已經取得了對用人單位的債權請求權,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己代為繳納的本屬于用人單位負擔的那部分社會保險費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應將案件性質確定為債權債務糾紛。職工墊付社保費要求返還,應認定為不當得利之債。
回復意見:
同意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回復人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并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但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后要求用人單位返還,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認定為勞動爭議更為適當。
回復人:謝愛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復時間:2024-06-03 07: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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