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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蘇州日報》2026年3月24日A01版
當誠信的創業者遭遇失敗,能否有一條制度通道讓他們“東山再起”,再次投身到創業熱潮中?而有意創業的人,能否無后顧之憂地全情投入?唯有如此,全社會才能燃起創新創業的熱情。
為釋放被束縛的生產要素,讓“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重獲“經濟重生”、盡快重返市場,吳江區人民法院自2019年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為“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試點”以來,敢闖敢試,創新構建了系統完善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機制。特別是2025年3月企業重整和個人債務清理服務中心揭牌后,這項工作更是跑出了“加速度”——數據顯示,服務中心成立一年來,共立案審查申請145件,審結79件,幫助11名創業者實現“經濟重生”,各項數量均居全省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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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捆綁”困局
企業破產與個人債務一體清理
吳江是全省民營經濟的“領頭羊”,擁有10.3萬余家民營企業。然而,龐大的經營主體背后,是小微企業主與企業經營深度捆綁的現實。部分因經營不善的企業被市場淘汰后,創業者常因連帶清償責任背負沉重個人債務。在傳統模式下,企業破產與個人債務問題相互獨立,導致“企業已破產,個人債難清”的困境。這樣企業主及其家庭可能因連帶擔保、無限責任或財產混同,長期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喪失再創業和正常生活的能力。
“如此一來,債權人血本無歸,企業主也可能因債務壓頂而自暴自棄,雙方陷入追債躲債的拉鋸戰,社會矛盾隨之激化。”吳江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郝振介紹。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機制參照《企業破產法》原則,將債務人所有債務集中,在充分調查財產狀況并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程序全面清查和合理分配財產,促成誠信債務人信用修復,平衡債權人利益與債務人生存權。這一制度構建了多方共贏格局:對于“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提供了“經濟重生”機會;對于債權人,通過清償計劃獲得更多還款和平等清償;對于社會,一次性化解多起糾紛,推動構建“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法治生態,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歷經六年探索,吳江法院已形成完善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體系。2025年3月,企業重整和個人債務清理服務中心揭牌,該中心整合執行局執破銜接團隊和破產審判庭職能,組建“企破個清一體推進”專業團隊。
運作機制上,當企業被移送破產審查時,團隊及時評估創業者是否存在因企負債情況。對符合“誠實而不幸”條件的創業者,中心引導其同步提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或由管理人、債權人提議啟動。兩套程序并非簡單并行,而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同步召開債權人會議、統籌制定清償方案等形式深度融合。
以2025年度蘇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典型案例——蘇州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東蔡某債務聯合清理案為例。該公司因員工不法行為背上債務,蔡某承擔連帶責任。執行中,公司和個人均無足夠財產清償,案件陷入“執行不能”。吳江法院依托一體推進機制,同步將公司移送破產清算、將蔡某移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審查。同一管理人接管后,對公司和個人的債權債務合并調查、一體協商。
最終,債權人會議通過債務分類處置方案:對共同債務制定統一分期清償計劃;對蔡某名下有抵押的住房貸款,協商繼續按原合同履行,保障其基本居住權。債務得以集中清理,蔡某在履行計劃的同時解除信用限制,重獲經營發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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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和解難”
建立金融配套保障和債務人“特殊復權”機制
“‘誠信’‘和解’‘免除債務’是個人債務清理的三個關鍵詞。但在實際辦案中,受‘欠債還錢’傳統觀念影響,加之債權人內部制度剛性約束,和解方案通過難度大、成功率不高,成為制約制度效能的主要瓶頸。”吳江區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庭長向軍表示。
針對金融機構因內控制度和監管要求難以通過和解方案的問題,吳江法院與蘇州銀行、蘇州農村商業銀行、蘇州資管集團、蘇州信托公司分別簽署合作協議,統籌共享戰略資源,通過單個不良貸款轉讓提高清理成功率,并在一定額度內提供專項貸款支持。與吳江區檢察院、金融監管支局聯合印發實施意見,鼓勵銀行支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同時,在表決機制上,創新采用“細分表決方案”“設定留債清償”“適用雙重表決”等方式,最大限度爭取金融機構支持。
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因債務總額巨大、清償率過低而導致清償計劃無法通過的情況,吳江法院在修訂的《關于個人債務清理的若干規定》中,創新增設“特殊復權”條款:雖未裁定免責,但信用恢復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或法院裁定認可,在考驗期屆滿后自動解除行為限制。
具體適用中,吳江法院創新推出“債務人誠信評價委員會”機制,對于經深入調查和聽證,被認定為確屬“誠實而不幸”且已盡最大努力償債的“失能”型債務人,即使清償計劃未獲通過,法院也可以第三方誠信評價意見為重要參考,依據“特殊復權”條款,解除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以“終結執行”方式讓案件退出法律程序。這意味著,雖然債務未獲免除,債務人仍需在未來有能力時繼續履行,但其信用得以部分修復,可恢復正常社會經濟生活。
向軍補充道,該機制通過嚴格甄別主觀“失信”與客觀“失能”,避免對“誠實而不幸”創業者的二次傷害,向社會傳遞“盡力償債者,仍有出路”的積極信號。
孫某、金某夫妻是“特殊復權”機制的受益人。兩人經營電子科技公司,受行業整體下行影響,共同負債1165萬余元,涉及14家債權人,其中10家為金融機構。盡管兩人償債意愿強烈,同意拍賣唯一住房并分5年償還100萬元,但該清償計劃因金融機構內部合規限制未能通過。吳江法院組織誠信評價小組聽證,給出“誠信”評價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法院裁定認可兩人的信用修復方案,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幫助這對夫妻恢復正常生活與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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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身后事”
遺產清理程序守護家庭安寧
如果說“特殊復權”機制解決了生者的困境,那么逝者留下的債務難題又該如何破解?
遺產繼承關系到家庭和睦、社會穩定及公平正義的實現,但被繼承人去世后,如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實踐中常陷入困境:繼承人可能因害怕承擔無限責任而放棄繼承,導致遺產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債權人訴訟后,判決主文“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表述在執行中難以具體操作,易產生爭議和衍生訴訟;且多個債權人爭搶執行,秩序混亂。
為解決上述痛點,吳江法院在修訂的《關于個人債務清理的若干規定》,創新增設“遺產清理”特殊程序。
當被繼承人遺產資不抵債時,債權人、繼承人等可申請啟動該程序。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對遺產進行全面的清查、管理、變價和分配。
這一程序的優勢在于:專業化處置,由管理人處理,效率更高,價值最大化;責任明確化,繼承人無需親自處理復雜債務,只需配合,其責任嚴格限定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徹底解除了“父債子還”的無形壓力;公平受償,所有債權在程序內按法定順序公平清償,避免個別債權人搶先受償。
曹某生前是某紡織整理廠投資人,2023年1月猝死,8家債權人對三名繼承人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但變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025年7月,法院裁定受理遺產清理申請,指定管理人全面調查后發現,曹某名下主要財產已被司法拍賣,剩余遺產僅為貨幣資金20余萬元,而債權數額達328萬余元。管理人引導債權人對曹某投資設立的企業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并預先將該企業可能追收的破產財產納入遺產分配范圍。
最終,遺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全票通過,法院裁定終結遺產清理程序,并解除繼承人因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而被采取的保全措施和限制高消費措施。
據了解,截至2026年2月,吳江法院已立案審查遺產清理申請15件,受理9件,有效解決了涉遺產糾紛判決率高、執行異議多、信訪風險大的問題,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與此同時,吳江法院還不斷拓展個人債務清理工作的外延,將其打造成為化解衍生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司法工具。
吳江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裘實表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改革是吳江法院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的重要實踐。六年來,該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敢為人先、守正創新,通過“企破個清一體推進”“特殊復權”“遺產清理”等機制創新,為“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鋪就“經濟重生”之路。下一步,吳江法院將繼續深化改革探索,完善制度體系,讓更多誠信債務人重獲發展機會,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貢獻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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