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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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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維權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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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定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及時有效治侵寶未成年人違法犯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合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際,制定《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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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見所稱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
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員會;
2.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
3.托兒所等托幼服務機構;
4.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
5.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6,旅店,賓館等。
負有報告單位工作乍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 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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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師嫻
審核:姜鴻雁
簽發:周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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