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第756號指導案例“肖時慶受賄、內幕交易罪”一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內幕信息必須是真實的,但對真實性的認定應當堅持二元標準。
(1)對于最終公開的內幕信息,應當以相對真實為認定標準。所謂“相對真實”,是指相對于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報刊、媒體首次公開的信息是真實的,只要信息與指定報刊、媒體首次公開的信息基本一致,就應當認定信息具有真實性。至于指定報刊、媒體公開的信息是否準確或者是否失實在所不問。這是基于廣大股民對指定報刊、媒體信的考慮,信息只要經指定報刊、媒體公開,往往會對相關證券、期貨的市場交易價格、交易量帶來重大影響。即便該種信息不準確,其至失實,但在尚未公開前,也應當被禁止用來從事證券、期貨交易,因為利用這種相對真實的信息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未必小于客觀真實的信息。當然,如果信息連相對真實性都不具有,則交易人員、泄露信息人員不能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故意泄露人員可能構成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或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如果根據社會上正常的人的預判,信息根本不可能影響有關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則不管信息是否具有相對真實性,都不能認定為內幕信息,因為《證券法》和《刑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必須是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如果根據一般人的預判,信息對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具有重大影響,但實際并未產生影響的,不影響內幕信息的認定,這種情形下可能是因為偶然介入的因素導致一般人預判的影響未實現。
(2)對于因談判失敗或者公司高管人員故意違規不予披露等因而最終未在指定報刊、媒體公開的內幕信息,應當以客觀真實為認定標準。在該情形下,無法通過指定的報刊、媒體是否公開這一標準認定信息是否真實,應當以信息內容是否真正發生為認定標準。如果信息內容真實發生,就應當認定信息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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