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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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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當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時,承包人往往會主張其所承建的工程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如果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質量合格,法院應該支持承包人關于優先受產權的訴求。
但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且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被認定存在質量問題時,承包人是否還有權主張優先受償權?如果有權主張,該優先受償權的數額應如何確定?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和解答。相關案例:(2022)最高法民終212號
2014年6月23日,某甲公司(發包人)與某乙公司(承包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簽訂后,某乙公司開始施工。2016年11月,某乙公司開始停工,后再未復工。
案涉工程未完工。雙方也未辦理場地移交(手續)。
因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雙方就案涉工程產生爭議,某乙公司將某甲公司訴至法院,訴求解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賠償窩工損失、預期利益損失,以及確認享有優先受償權等。
某甲公司提出反訴,訴求某乙公司賠償修復費用、返還剩余材料款、開具工程款發票、交付全部工程資料等。
訴訟中,某甲公司(甲方)與某乙公司(乙方)自行達成和解,并簽訂和解協議,約定:“工程于2016年11月停工未復工,雙方就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進度款、最終結算及其他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關于最終結算及結算說明,
雙方2018年4月25日前必須選定具有資質的最終造價咨詢單位,造價咨詢單位由甲方提供,雙方共同確認,咨詢費用各承擔50%。
雙方與造價咨詢單位共同簽訂《造價委托書》,合同須約定造價咨詢應于2018年6月30日前出具最終的結算書。最終結算書出具之日起10日內,雙方未書面提出意見,視為雙方對最終結算書認可。雙方如提出異議,經造價咨詢機構復核,雙方均認可造價咨詢機構最終復核結果,并承諾以上述最終的結算書作為法院出具調解書的依據。
3.2018年7月10日前,雙方確認剩余工程款的還款計劃:甲方確保所有款項在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支付。乙方承諾如甲方按期支付剩余工程款,則不向甲方主張利息,預期收益索賠。如甲方未按照還款計劃還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
依據雙方確定的工程款還款計劃,法院出具調解書,同時乙方申請法院解除對甲方的保全措施。
關于工程款支付,甲方于法院出具調解書并解除對甲方的保全后3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1000萬元工程款;結算余款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完畢,每月等額支付。
三、其他事項,1.甲方股東承諾對于上述進度款、結算款的支付提供擔保。2.工程款支付以電匯或者銀票的方式支付,乙方收到每筆款后30日內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劉峒江、袁義和在擔保人處簽名。
后雙方并未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沒有選定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及進行造價結算,也沒有達成新的調解協議。
2018年7月16日,某乙公司申請對已施工全部工程造價及停工窩工損失進行鑒定。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某丙公司為案涉工程造價鑒定機構。
2018年8月7日,一審法院向某丙公司出具了鑒定委托書,委托該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2019年3月23日,某丙公司作出《鑒定征求意見稿》。2019年11月12日,某丙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載明案涉工程確定造價和供選擇性意見造價合計為121105639.7元(不含甲供材),其中確定性意見為98264886.67元,供選擇性意見為22840753.03元。
2021年1月12日,某丙公司作出某丙(鑒)字第20210002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中載明:根據2020年9月21日現場勘測及2020年12月23日當事人遞交《工程預結算書》證據材料,鑒定機構對2019年的鑒定意見進行了修改。
2020年11月6日,某丙公司收到某甲公司提交的關于假山土方測繪報告,故對鑒定意見中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對停工窩工部分作出了調整。案涉工程造價確定性意見造價為97827364.62元;供選擇性意見造價為17394221.23元。停工窩工損失確定性意見造價為5308.1元;供選擇性意見造價為5878745.76元。
以上工程造價部分和停工窩工損失部分工程造價合計為121105639.71元,其中,確定性鑒定意見造價為97832672.72元,供選擇性意見造價為23272966.99元。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分別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中部分項目及造價提出異議。某丙公司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異議意見進行了答復。
2019年6月28日及7月22日,某甲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的質量及修復方案、修復費用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
2019年7月30日,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一致同意選定某丁公司為案涉工程質量及修復方案的鑒定機構,某丙公司為修復費用的鑒定機構。同日,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明確是否申請對造成工程質量的原因鑒定,某甲公司稱申請對造成工程質量的原因進行鑒定。
2019年8月9日,一審法院將委托鑒定函分別送達某丁公司和某丙公司。
2019年10月5日,某丁公司提供《情況說明》稱,在勘驗現場過程中,除20000立方米的罐組環形基礎下部設置有CFG樁基礎,其余各罐組基礎下部均未設置CFG樁基礎,且與設計要求嚴重不符(均未使用),為保證罐體機構安全及使用安全,需由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驗算及出具技術方案。
2019年10月31日,某丁公司回復稱,1、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對外咨詢的方式,由某丁公司向設計單位咨詢;2、2019年11月2日再去現場,進行注水檢測。
2019年11月2日,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達成《關于案涉工程需出具加固方案選定設計單位的說明》,載明:經現場勘驗,針對鑒定項目內質量問題需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修復及加固方案,需雙方對于委托專業設計單位進行選定,雙方協商確定由某丁公司委托一家具有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
2020年3月18日,某丁公司作出《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了羅列,提出了修復方案,認定造成質量問題的原因為施工原因,或施工原因及環境原因。《鑒定意見書》及《限期提出異議通知》送達當事人后,在限定的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提出書面異議。
2020年6月4日,某丁公司針對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所提異議分別作出書面說明。2020年7月2日至3日,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工程質量鑒定意見進行了質證。對于工程質量補充鑒定,雙方當事人同意由某丁公司向上海設計院咨詢修復方案。
2020年11月15日,某丁公司作出《鑒定意見書》,認定案涉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墻保溫、基礎防腐、回填土、全廠循環水及消防水管線、熱力管線、新鮮水及油污排水管、電氣工程、基礎尺寸等10個方面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并提出修復方案;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為施工原因及其他。某丁公司在庭審質證時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稱其他原因指環境等原因。
2020年9月19日,經某丁公司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同意由某丁公司向上海設計院咨詢,對油罐基礎、裝車區道路、卸車區道路、原料油化驗室、冷卻池、倒班宿舍、職工餐廳項目工程質量出具修復方案。2020年12月4日,上海設計院作出《鑒定意見書》,對油罐基礎、裝卸區道路、原料油化驗室、倒班宿舍、職工餐廳提出了修復方案。
某丁公司針對雙方當事人庭審中對質量鑒定意見提出的異議,2021年7月8日提交落款日期為2021年6月20日的書面答復。
關于涉案工程的工程質量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本案中,工程質量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顯示某乙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多處質量問題,該鑒定意見系按照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鑒定工程質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規范,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某乙公司主張雙方實際并未按照設計圖紙(藍圖)施工,而是按照白圖施工,且已驗收合格,應認定為符合施工要求。但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即便作為建設單位的某甲公司降低標準,某乙公司可以拒絕施工或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但其同意降低標準施工,則應當對因不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某甲公司作為建設方,也應當對因其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某乙公司主張對案涉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雖有質量部分不符合合同約定,但是某乙公司依法享有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對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所對應的工程價款應進行決算,最終確定工程價款,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實質條件已具備,即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故某乙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未超過期限。
因此,一審判決:一、解除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2014年6月23日簽訂的施工合同;二、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58355022.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五、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修復費用34904741.8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六、某乙公司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在23450280.95元(58355022.76元-34904741.81元)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某乙公司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因對案涉工程總造價認定錯誤,進而導致對某乙公司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數額認定錯誤。一方面,相關法律規定應按某乙公司主張的工程總造價認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基數。另一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規定如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需要修復時,應將修復費用扣除后再計算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某甲公司上訴認為,一審法院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第六項判決無事實依據,應當駁回某乙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
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數額應如何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涉工程停工后,雙方未就工程價款數額達成一致。訴訟中,雙方同意按照司法鑒定程序,由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通過司法鑒定確定案涉工程價款。
因此,某乙公司起訴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案涉工程未竣工,且存在質量不合格需要修復的情況。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為了保護施工方的合法權益,使其對于工程價款優先得到受償的一項專門的法律制度。施工方能夠優先獲得工程價款,當然應以其所施工的工程符合質量要求為前提條件。如果其所施工的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由此產生的修復費用當然應當由其承擔,并且在其主張優先受償權時也應予以扣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處理并無不當,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的該項主張均不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知,優先受償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施工方的權益,其行使也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施工方行使優先受償權應該以其施工的工程符合質量要求為前提。因此,即便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且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仍然有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范圍,應該扣減相應的修復費用。
注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失效,該《建工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已經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九十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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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發布:茂商新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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