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女子和情人去KTV唱歌,兩人共飲用9瓶啤酒,情人將女子送回家后不久,女子即從樓上墜亡,女子家人以窗戶高度不符合建筑標準為由,向兩戶房主索賠50萬,房主卻說:她是和情人沖突后自殺身亡,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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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是陜西省旬陽縣人,與沈維結婚多年,兩人育有一子沈濤,后黃麗長期在河南省登封市打工,并租住在登封市市區A房間,房產所有人為程欽。
事發當晚,黃麗與情人楊強同去KTV唱歌,兩人一起要了一箱啤酒,共喝9罐,剩余15罐存放在KTV處,之后,楊強將黃麗送至黃麗租住的房屋后離開。
在楊強下樓后,黃麗突然墜樓,楊強撥打120急救電話,但黃麗經搶救無效不幸死亡,楊強又撥打110報警電話,登封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隊出警。
48天后,警方出具證明一份,該證明寫明,事發當日凌晨,我隊接報警稱在登封市×辦事處有一具女性尸體,經查證,已確定女性尸體的身份:黃麗。
身份證號:××,戶籍地址:陜西省××組,現黃麗家屬對黃麗的死因無異議,按規定提出處理黃麗尸體申請,可按相關規定處理尸體。
黃麗死后家人未做尸檢,即對其進行火化,后家人將A房間主人程欽和相鄰房主趙俊訴至法院,索要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撫養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0萬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楊強與黃麗飲酒后,將黃麗送至黃麗租房后離開,在楊強下來后,發現鑰匙遺忘在黃麗處,楊強打電話讓黃麗送鑰匙,黃麗在樓梯窗口處向下扔鑰匙時,墜樓摔在樓道門口處。
該樓道樓梯系二被告共有通道,二被告的樓梯間窗戶距離地面僅有60厘米,沒有達到2米,也沒有安裝防護欄防護網,是受害人黃麗失足墜樓的主要原因。
二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按照事發時河南省賠償標準,應賠償100萬元,根據責任分配,二被告應承擔50%,賠付原告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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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欽辯稱:
1.死者黃麗系跳樓自殺身亡,而非在扔鑰匙時不慎墜亡,本案的唯一目擊證人楊強的詢問筆錄,足以證明死者黃麗系跳樓自殺身亡。
2.本案法庭可以通過案發現場勘驗,確認在二被告樓道內窗戶現有的窗臺高度情況下,即便是窗戶上不安裝護欄,正常人從樓道內行走或通過窗戶向外扔鑰匙等物,均不可能從樓道內任何一個窗戶造成原告所稱的失足墜樓的后果。
3.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應推定黃麗系跳樓自殺身亡的事實成立,程欽對該事件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也絕對不希望該事實發生。
綜上,死者黃麗系醉酒后先與情人發生沖突,后又自行攀上窗臺跳樓自殺導致其死亡,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樓道內窗臺高低及窗戶上是否安裝護欄,與死者死亡結果間沒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
趙俊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且趙俊與死者黃麗無任何關系,也無任何業務往來,更與本案兩原告無任何關系,趙俊不應對黃麗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未對黃麗進行尸檢,無法確定死亡原因,但根據現有證據推斷,黃麗大概率是墜樓死亡。
本案中,雖然無直接證據證明黃麗是從幾樓墜亡,但從現場勘驗結果來看,二被告三樓至四樓的過道窗戶窗臺距地面的高度分別為0.90米和0.96米,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及《住宅建筑》規定的不低于0.9米的要求。
但二被告五樓至六樓的過道窗戶,窗臺距地面的高度均為0.73米,不符合不低于0.9米的要求,且根據上述兩個規范要求,對住宅窗臺低于0.9米的,應采取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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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黃麗墜樓時,二被告在窗外并未安裝任何防護措施,因此,二被告五樓至六樓的過道窗戶存在安全隱患。
同時,根據法院現場勘驗,二被告三樓以上的樓梯分開使用,若要到達趙俊家五樓至六樓過道窗戶,需先下到四樓才能再上到該五樓至六樓的過道窗戶。
因此,黃麗若是從趙俊家五樓至六樓過道窗戶墜樓不符合常理,且黃麗是程欽的租戶,與趙俊無關,故趙俊對黃麗的墜亡不應承擔責任。
程欽辯稱,黃麗系醉酒后先與情人發生沖突,后又自行攀上窗臺跳樓自殺導致死亡,但該辯稱意見并無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
另,從查明的事實來看,楊強與死者黃麗共喝了9罐啤酒,死者黃麗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健康、生命應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其應當知道過量飲酒會對其認知、判斷能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對其健康、生命可能產生不利后果,故對造成黃麗的死亡后果,黃麗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程欽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因大小等情況,法院確定黃麗的死亡損失共計729449元,酌定程欽承擔5%的責任,并支付精神損失費5000元,即總數額為41472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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